路政处罚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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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案例分析

该超限行政处罚案由于涉及多个法律问题,经我们单位法制科讨论后进行处罚已结案,现写出供同行参考,如有不同看法欢迎交流,抛砖引玉,理辩则明。

2010年×月×日,×治超站路政人员在检查时遇一超限车冲卡逃避检查,10分钟后在另一检查点被拦截被迫停车。该车停车后继续拒不接受检查,突然倒车撞坏路政车辆,导致车上路政人员受伤。路政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将当事人余×刑拘。经调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和营运证上的运输业户为×有限公司×分公司,车辆是余×分期贷款购车,是实际车主。余×被刑事羁押期间,其配偶和儿子在没有其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前去接受处理,缴纳了超限罚款,提走车辆。

1、本案应以谁为超限处罚当事人?

首先,余×系分期贷款购车,与车辆所有人×分公司签订有分期购车协议,协议里明确了贷款还清前×分公司是保留车辆所有权方,余×负责该车经营和管理、收益等,与行驶证上的所有人无关,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也为其独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对于赊销贷款车辆的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做了免责规定,虽然对行政责任能否免除没有规定,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实践中应比照参考。其次,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除非该分公司有单独的营业执照和独立财务,否则不宜将该分公司作为其它组织对待进行处罚。虽然货车营运证上的运输业户也是×分公司,但超限运输承运人与营运资格并无必然联系,应个案具体分析。综上原因,该案应以余×为擅自超限运输当事人进行处罚。

2、在对超限车辆采取责令停驶强制措施后,除送达通知书给当事人外,是否应当通知其行驶证上的车辆所有人×分公司?

责令停驶为行政强制措施,其行使的实际效果类似扣押。本案中,当事人为分期贷款购车,在没有还清贷款前,×分公司作为保留车辆所有权方,对该车可以主张财产权,路政人员对该车责令停驶,虽然处罚当事人非×分公司,处罚事项对其无需告知,但对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果不经告知,就有侵害其合法财产权之嫌。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里明确了对于类似情况的处理原则,即切实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原则,路政人员应该参照这个原则执行。否则,如果当事人因为刑事案件或其他原因长时间不来处理,导致被停驶车辆损坏,×分公司完全可以按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对公路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返还车辆,赔偿有关损失。这种情况有类似行政诉讼案例,可以参考。

3、本案处罚应依据《公路法》还是《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在没有当事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主动接受超限处罚以尽快把被停驶车辆开走的要求没有明显超出合理界限,该行为又不违法,路政人员在核实其身份尽到谨慎义务后完全有理由相信其配偶和儿子代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的代理行为得到了当事人认可,可以让其配偶和儿子代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并在处理完毕后让其开走车辆。当事人如果在解除刑事羁押后对上述代理行为有异议,则其配偶和儿子的行为应视为表见代理。

6、当事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什么关系?

(1)本案不存在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应对擅自超限运输和逃避检查承担行政责任,对抗拒检查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擅自超限运输行为比较简单,不需讨论,关键是当事人逃避、抗拒检查的行为,也就是后两个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一是遇检查时强行冲卡逃避检查行为,二是被拦截后倒车撞坏坐有路政人员的路政巡查车行为,这两个行为是牵连违法行为还是独立的违法行为,应以当事人违法意图是否改变来判断。当事人撞车涉嫌刑事犯罪,其可能的罪名就是妨碍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杀人行为,当事人撞车的违法意图已经不是拒绝检查,已经改变,两个行为是相对独立的违法行为,当然不存在刑事和行政责任的竞合。妨碍公务罪中,其是否构成的关键是当事人是否采取了暴力或威胁手段,也即公安机关将其撞车行为认定为使用暴力手段阻碍、抗拒检查。这种情况,当事人违法意图没有改变,两个行为构成牵连违法行为。但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四十四条均明确阻碍、抗拒检查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为公安机关而非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只有根据山东省《办法》第三十七条对强行冲卡和不按照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而逃避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对阻碍、抗拒检查行为无行政处罚权,所以即使按照牵连行为看待,也不存在刑事和行政责任的竞合。

(2)虽然该案不存在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的竞合,路政人员可以就当事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进行单独调查,但对于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已经调查涉及的证据,则路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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