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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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

议事规则

时;

三)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总额达到合伙企业财产

份额总额的10%以上时;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

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合伙人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合伙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在合伙人大会召开前向所有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

并在合伙企业的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合适的场所张贴公告。会议

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参会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合伙人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

可以采用投票、举手、签名等方式。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会议

记录中,并由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确认。

第九条合伙人大会应当有出席合伙人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出席合伙

人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能生效。但是,涉及

增加或者减少出资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经过合伙人持有合

伙企业财产份额总额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条合伙人大会应当制定会议记录,记录会议的时间、

地点、出席人员、表决结果、决议内容、异议情况等,并由记

录人和主持人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存档,成为合伙企业的

重要文件。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为准。

三)会议的议程;

四)参会合伙人的资格要求和参会方式;

五)会议的组织方式和程序;

六)会议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七)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在通知中应当明确提出需要合伙人提前准备的文件和资料,

并在会议前确保合伙人已收到通知和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会议通知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各

合伙人,送达时间以邮戳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准。合伙人

因故未能收到通知,其对于会议的决议不得提出异议。

合伙人大会的召集

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及时召集合伙人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合伙企业10%以上财

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召开临时合伙人

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天内以书

面形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如果执行事务

合伙人同意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应在做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

议后5天内发出召开合伙人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得到相关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同

意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或在收到请求后10天内未做出反馈,

单独或合计持有合伙企业10%以上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可

以连续90天以上自行召开和主持。

如果有限合伙人决定自行召开合伙人大会,必须书面通知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人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有限合伙人

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比例不得低于10%。有限合伙人自行

召开的合伙人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提案的内容应属于合伙人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合伙协议》

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召开合伙人大会时,执行事务合伙人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合伙企业10%以上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

有权向合伙企业提出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合伙企业10%以

上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人大会召开前10天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天内发

出合伙人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非召集人在

发出合伙人大会通知公告后,单独或合计持有合伙企业10%

以上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连续90天以上自行召开和主

持。合伙人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

提案,合伙人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召集人应在年度合伙人大会召开前20天,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合伙人。临时合伙人大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合伙人。会议通知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各

合伙人,送达时间以邮戳或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准。在通知中

应明确提出需要合伙人提前准备的文件和资料,并确保合伙人

其对于会议的决议不得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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