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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保密义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密内容及范围
乙方应为甲方保守保密的信息范围包括但并不限于下列内容:
1.甲方的商业信息客户资料,销售目标,销售及市场份额信息、价格、市场
调查或研究报告、业务计划、经营发展计划或项目计划;合作厂商数据、人事数
据、财务数据、以及双方为本次合作之洽商所提出或讨论之合作方式、条件、约
定内容等。
2.任何与产品、生产和经营有关的信息,包括:档案、手册、文件、数据,
图纸、设计、规格、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生产及管理方法、质量控制方法。
3.由第三方以保密为条件向甲方提供的某些专有的技术和商业信息。
4.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托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乙方揭露、交
付、出示或允许乙方知悉或取得之关于甲方或甲方合作厂商或客户之任何技术信
息与商业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否已藉由文字、声音、图形、展示或其它任何形
式表现,亦不论其是否以书面或电磁记录形式储存。
5.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等人员于洽商过程中向乙方所揭露之关
于甲方及甲方合作厂商之业务内容、营销及产品开发计划及构想等,包括且不限
于甲方与其合作厂商合作之事实及其合作内容等,均视为甲方之机密信息,不论
该等信息系以何种形式表达或附着于何种媒介之上。
6.甲方的技术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与软硬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设计、及
与产品制造有关之技术信息。
7.其他与甲方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甲方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上述信息不论是书面、口头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即便是未标有机密性、限制
性、专有性或其他类似表示的信息,乙方均应予以保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
1.乙方必须对甲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仅仅向其公司内部因为
2.乙方必须采取一切必需的、合理的有效措施防止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
三方;同时,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其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将保密
信息用于商业性用途。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其他企业、个人、政府机关、媒
体及乙方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
3.任何由保密信息派生的信息同样被视为是甲方的商业秘密,同样受本协议
项下的所有有关保密义务的条款的约束。
4.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本协议约定的商业秘密的
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本协议约定的商业秘密信息。
5.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保密信息。
6.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本协议约定的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
本、磁盘、光盘等。
7.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本公司相关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
作范围使用,如发现保密信息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8.在保密信息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保密信息的其他部
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保密信息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仍应承担仍
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
息以整理出甲方的保密信息。
9.乙方如为本合作的目的确实需要向第三方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则必须事
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10.乙方如为本合作的目的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
人等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时,应担保该等人员均将同样遵守乙方依本协议书所
应负之义务,对于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为而负其责
任。
11.如果甲乙双方经探讨后未建立合作关系,则乙方不能使用甲方的保密信
息;如合作关系出现终止,则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甲
方,并不得保留任何保密信息的复印件。
12.如果乙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则乙方应事先通
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13.
保密信息权利归属
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保密信息,其数据所有权、专门技术或知识、
营业秘密、商标、专利、以及其它知识财产权等,仍为甲方所有。该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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