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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侵权法概述
概念
实质意义上的侵权
渊源
(宪法
法律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三.适用
解释、规定、批复、决定
法律
特别规定
r侵权与其他法[民法通则
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
侵权与司法解释「侵无司有一一依照司法解释I侵司矛盾一一依照侵权法
具体问题
总则与分则[环境污染与数人侵权
1过失相抵不可抗力与高危险责任具体分析
立法理念:平衡两极利益(发展、行动自由vs稳定与公平)
功能:填补损害功能(民事责任优于刑事责任)
预防功能:,免责事由的设定多少
4 消除危险
制裁功能:惩罚性赔偿
责任确定功能:侵权责任既是责任又是债
eg:侵权103赔偿转化为8万元债务。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
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
概念
体系:
「单一过错责任规则原则
二元归责原则说
多元归责原则说
意义
只针对责任成立,只针对加害人,只针对损害赔偿
公平责任不是归则原则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
法条第6条
广义过错责任=普通过错6.1+过错推定6.2
确立、意义及确立的正当性
确立:结果责任制得弊端一一过错责任原则
意义:A.经济发展B.扩大侵权法的适用范围
正当性:A.道德观念B.社会价值C.个人尊严D.理论依据
适用范围:不是6?2、不是7,就是6.1【6.2、7法定】
适用方法(举证责任)
方法:谁主张、这举证
过错责任中的责任倒置
6.1:四要件
6.2:3.4要件(过失) 举证责任倒置,加害人举证
7:三要件:行为、损害、因果
eg:【6.2】A举证行为损害、因果,若B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B责任不成立。A不能请求B赔偿;
若B证明无过错,A可以继续证明B有过错
【7】A举证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若B不能证明法定免责条件一一责任成立
过错的程度与侵权责任的成立、承担的关系
加害人过错:原则上对责任成立有影响:有偿/无偿保管
对责任承担无影响:承担只考虑因果关系
例外: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人侵权内部责任
受害人过错程度:原则上受害人过错只影响责任承担,eg:过失相抵
例外:受害人过错影响责任成立:受害人故意
过错推定责任
法条
确立:结果责任原则一一过错责任原则一一过错推定
过错稍微有利于被害人,但最终事由有利还不一定
内涵:与过错责任原则关系:内容:成立侵权的基础仍然是过错
立法:都为第6条
适用范围:法定性:法定原因(举证责任一一受害人自我负责)
具体范围:【3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等受人参损害
【58】医疗机构过错
【81】动物园责任
【85】高空坠物(搁置物、悬挂物)
【86】建筑物倒塌
【第八章除87条】【88】堆放物倒塌
【89】公告道路堆放,倾倒物品
【90】林木折断
【91】公共场所挖坑
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定要看分则和特别法】
法条
侵害vs损害
没有过错vs不论有无过错
无过错责任的确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和原则=危险责任=风险责任2严格责任力绝对责任力特殊的过错推定确立:主体之间不平等性
定位:【严格责任】无过错+过错推定
【绝对责任无免责理由,严格责任有免责理由】
可归责事由
报偿理论: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
危险制造理论:特定企业、物品或设备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
危险控制理论:在某种程度上仅该所有人/持有人能控制危险
危险分散理论:因危险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得经由商品服务的价格机能及保险制度予以分散
就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经济地位相比较,侵权人总是处于优势地位
无过错责任对均衡两极利益的做法
对弱者利益的倾向性保护:
因果关系等举证责任减轻。Eg第66条环境污染
免责事由的法定和限定化
对维护加害人的行动自由的手段:
保险制度
限额赔偿
内涵
《民通》vs《侵》:没有过错vs不论有无过错
“不论有无”better的原因:
(1) 举证能力
(2) 有过错的处罚,无过错的也处罚。导致罪责重得能免责而罪责轻的不能免责
故有危险:踹飞藏獒
剧毒罐子砸人
适用【必须要记住!!!!!】
第五章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
第十章动物损害责任(81条除外) 用人单位 接受劳务个人的替代责任(34、3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责任(32)
无过错的“可规则事由”:危险
在先的具有控制力的法律关系
适用范围法定性和限定性例外:69条一一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
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不可抗力
被侵权人故意(是唯一原因)(几乎是所有侵权的免责事由)
第三人责任(几乎没有,严格限制)
另: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竞合,由受害人选择
第四节公平责任
受害人寻求救济的途径:先看7,再看6.2、6.1,最后再看公平责任
故有危险:【动物】动物自主意思的行为
【非动物】处于本身性质相适应的危险之中
定位
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 原因:①归谬法②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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