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防控规章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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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病媒生物。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

康的鼠类和蚊、蝇、蟑螂、臭虫、蚂蚁、蚤、虱、蜱、螨等卫生

害虫。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群众动手、以块为主、条块结

合、科学治理、分类指导和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

卫会)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市、县(市、

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大力宣传爱国卫生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动员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病媒生

物预防控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

监测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医院、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机场、港口、火车

站、长途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

圾处理场、粮库等(以下称重点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单位)易孳生

或招至病媒生物的场所。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指定人

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并接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

鼠、蚊、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

第八条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在审核发放食品生产

经营、公共场所相关许可证时。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

第十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

(一)公共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窨井、下水道、垃圾填埋

场、中转站、公用垃圾桶(箱)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和场所由市

政园林部门负责;

(二)河道、河岸、防洪沟渠由水利部门负责;

(三)城镇居民区及居民区附设的垃圾房(桶、箱)蓄粪池

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

负责;

(四)农村垃圾房(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

生产用有机垃圾处理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农副产品市场由市场举办单位负责;

(六)拆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由单位和居民负责;

(八)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

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由当地爱卫会或者其共同的

上一级爱卫会确定。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

第十一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方位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二)环境防治。充分发动群众。彻底清除垃圾、积水,填

平坑洼,治理“四害”孳生场所,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粪等鼠

迹,重点病媒生物防制责任单位要完善病媒生物防治的设施;

(三)物理防治。可用鼠笼、鼠夹等器械以及粘、诱、捕、

打、烫等方法捕杀病媒生物;

(四)化学防治。用国家规定的杀虫(灭鼠)药剂通过滞留

喷洒投放等方式杀灭病媒生物;集中化学防治实行统一组织、统

一购置药饵、统一投药时间。并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单位、居民应当根据病媒生物预

防控制专业技术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密度指

标值控制在国家相关标准以内:

﹙一﹚灭鼠标准:夹夜法测定不超过1%粉迹法测定不超过3%

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二﹚灭蚊标准:室内及职工和学生宿舍、普通工作间有蚊

房间不超过4%外环境各种存、积水中。

﹙三﹚灭蝇标准:室内有蝇房间不超过3%重点单位有蝇房间

不超过1%平均每阳性房间的蝇数不超过3只;食品、饮食行业

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和单位食堂操作间、库房和医院病

房不得有蝇。

﹙四﹚灭蟑螂标准: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

3%未孵化蟑螂卵荚的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第十三条申报市级卫生县、卫生镇、卫生村要求灭鼠必须达

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

苍蝇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2-3倍。重点病媒生物防制责任

单位应主动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蚊、蟑螂密度监测,申报

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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