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的社会责任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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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的社会责任构建

内容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是20世纪初以来凸现于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等国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亦是建构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企业社会责任(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本文从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入手,在探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现状、分析我国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现存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构构建内容。

关键词: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企业社会责任(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热潮。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认为,企业作为“企业公民”,与传统意义上的公民一样,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即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不仅仅为股东所拥有,而是由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共同所有,其中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消费者、供应商、债权人、社区和政府等。企业在创造利润和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以获得经济、社会、环境等多领域和全方位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血汗工厂”、“黑心工厂”、“封闭工厂”和童工问题屡见不鲜,近些年来的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康弗欣假药事件等更让我们看到了某些企业在追逐利润时道德的沦丧和良知的泯灭,企业社会责任被日益迫切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我国《公司法》(2005)第五条在法律条文上第一次正式规定了“公司应履行社会责任”,尽管在该语境中公司社会责任仍然模糊和不确定,但它突显了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新认识,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新起点。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入研究更彰显了其现实意义。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

企业社会责任(简称CSR)的正式定义虽经国内、外论坛多次讨论,却仍莫衷一是。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CSR理念: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本文赞同卢代富教授对企业社会责任作的简短的定义,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征

与它种责任形态相比,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是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关系责任或积极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实为企业的义务,尽管违反此义务将产生某种道义上的甚至法律上的否定性后果,但依各国学者的理解,后者并未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范畴。

二是企业社会责任以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义务的相对方。按照各国的通常理解,此所谓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之构成部分,系指在股东以外,受企业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

三是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法律义务是法定化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现实和潜在保证的义务。这种义务在法律中不仅有具体的内容和履行上的要求,而且对于其怠于或拒不履行也有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和相应的法律补救,因此它实际上是对义务人的“硬约束”,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道德义务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义务人自愿履行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内容存在于一定社会的道德意识之中,通过人们的言行和道德评价表现出来。

四是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社会责任则以社会本位为着眼点,认为企业的目标应是二元的,除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外,还应尽可能地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者看来,于利润和社会利益两方面的企业目标,任一目标的最大化都将受到另一目标的制约,因此,利润目标和社会利益目标经常处于深沉的张力之中。二者在相互约束的条件下实现其各自的最大化,便在企业目标上达致一种均衡状态。显然,企业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润最大化这一传统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且这一修正与补充并不否认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其主旨,在于以企业的二元目标代替传统的一元企业目标。至于企业的利润目标和社会利益目标的冲突及其平衡问题,则正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之提出和建构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

(三)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没有树立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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