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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探析

殷黄娟殷黄娟,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殷黄娟,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摘要:捕诉一体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及职能发生重大变革,理论界对捕诉一体的质疑之声,本文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先行改革的视角,正面审视捕诉一体,以实证回应了理论界对捕诉一体的诸多诟病,论证了捕诉一体的优越性,并对捕诉一体机制全面推行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捕诉一体;认罪认罚;检察官司法责任制。

一、概述“捕诉一体”办案机制

(一)阐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涵义

我国现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批捕权、起诉权,“捕诉分离”或“捕诉一体”均是检察机关对于批捕权、起诉权在内部进行职权分配的不同办案机制。顾名思义,“捕诉分离”是指同一宗案件,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由不同的检察官进行办理的办案机制。“捕诉一体”,则是指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由同一检察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完成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的一种办案机制。简言之,就是“谁批捕,谁起诉”。

(二)“捕诉一体”与“捕诉分离”的历史沿革

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权也历经了由合到分,分而合一的历史进程。1978年,检察机关复建,最高检成立了刑事检察厅,各级检察院也分别设置了刑事检察科,主管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后,1999年至2000年,最高检实施捕诉分离,刑事检察厅被侦查监督厅和公诉厅取代;2018年,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大检察官研讨班开幕式上提出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再次提出了捕诉一体化;2019年1月,最高检进行内设机构改革,自上而下地为全国的“捕诉一体”改革拉开了序幕。实践是检验制度的试金石,也是任何制度改革的动力和成因*殷黄娟,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步洋洋.除魅与重构:“捕诉合一”的辩证思考【J】.东方法学,2018(6).。所有的改革,都是有因的,捕诉一体就是经历史验证后,检察机关在新时代、新阶段、新任务的要求下,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合理的检察机构职能体系,权责统一、规范有序的检察权运行体系,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服务人民群众提供完备体制保障张军.在转机中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全新发展.2018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殷黄娟,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步洋洋.除魅与重构:“捕诉合一”的辩证思考【J】.东方法学,2018(6).

张军.在转机中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全新发展.2018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被理论界诟病之处

诟病一:双重审查变同一审查,导致案件质量下降

“捕诉一体”意味着同一宗案件的办理,以侦查监督科的检察官审查批捕为第一道防线,待移送审查起诉后,再由公诉科的检察官审查、退查复核证据为第二道防线,经过不同的检察官进行双重审查,从而严把案件质量关。“捕诉一体”带来最直观的印象就是,案件审查由不同的检察官经过两道防线的审查变成了同一检察自捕自诉。首先,少一重不同办案主体的审视,直接意味少一重质量把关;其次,自己捕的案件怎么能不起诉?这又直接给检察官扣上“将错就错”、“带病起诉”的帽子。

诟病二:起诉标准代替批捕标准,导致侦查活动受不利影响

为确保成功起诉,检察官不可避免地使用“公诉”的眼光来审视批捕案件,而审查批捕的标准并未达到起诉标准的高度,一旦使用起诉标准来办理批捕案件,将导致部分确有犯案嫌疑但证据相对较弱或证据链条未能完全闭合的嫌疑人无法被批准逮捕,而这类案件在原有的“捕诉分离”机制中,可以先批准逮捕,再由侦查机关在两个月更甚至更长的期限内进一步侦查而充分补充。上述情况一旦大量存在,则会直接影响侦查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会放纵犯罪,对于一些该打击的刑事案件不打击,影响到社会的长治久安,进而降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诟病三:缺少内部监督,导致执法风险上升

案件在捕诉分离的状态下,一个案件由两个部门的不同承办人审查,多了一重监督环节;实行捕诉一体,一个案件由同一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审查,则少一重内部监督,这就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内部制约。换言之,按照检察官司法责任制,一个案件的批捕及起诉两项对犯罪嫌疑人最为重要的权力,将集中在同一名检察官手中,一旦该检察官受到案件之外的因素干扰,在行使上述两项权力时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不该捕的逮捕,不该诉的坚持起诉,一方面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将是重大损害,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导致违法办案风险上升,有悖于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更是违反了检察官职业纯洁性要求。

诟病四:批捕权与起诉权由同一机关行使,导致批捕权不独立、不中立

有学者认为,捕诉合一有损逮捕主体的中立地位,将审查逮捕和控制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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