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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补助
范围和待遇标准
序号
特定病种类别
特定病种范围
一档
二档
基金累计支付限额
基金支付比例
基金累计支付限额
基金支付比例
1
一类
重性精神疾病
按住院费用结算方式由基金按规定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在一档的基础上,按住院费用结算方式由基金按规定支付。
2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
3
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
4
器官移植抗排异
5
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6
二类
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
2500元/月
1.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60%。
2.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50%。
3.非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30%。
900元/月
在一档待遇支付的基础上,剩余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60%。
7
重型β地中海贫血
8
血友病
9
三类
慢性肾功能不全(不需透析)
240元/月
960元/月
10
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期间)
11
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
12
艾滋病
13
四类
冠心病
180元/月
100元/月
14
糖尿病
15
高血压Ⅱ期以上
16
精神病(重性精神疾病除外)
17
癫痫
18
帕金森病
19
肝硬化
20
类风湿关节炎
21
肺结核活动期间
22
再生障碍性贫血
23
四类
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慢性丙型肝炎除外)
180元/月
1.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60%。
2.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50%。
3.非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30%。
100元/月
在一档待遇支付的基础上,剩余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60%。
24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
25
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重型β地中海贫血除外)
26
系统性红斑狼疮
27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28
儿童孤独症
说明:
1.上表“基金累计支付限额”是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月度实际基金支付累计额。
2.一档或二档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的,取较高病种月支付限额并增加60元。
3.当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均不能结转下月使用。
4.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0%,若超过100%的按100%计算)。
5.其中“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和“儿童孤独症”仅限城乡居民身份参保人。
6.其中“肺结核”应在我市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重性精神疾病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精神病(重性精神疾病除外)应在精神专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重性精神疾病在精神专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综合医院精神专科以及经批准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才予以支付。
7.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参保人只能选择本市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江门市人民医院、开平市中心医院和恩平市人民医院。
8.禽流感疑似病例参保患者使用奥司他韦(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按药品费用9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需单独开处方和收费,奥司他韦药品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80%,二档在一档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0元。
附件2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
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一)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及资料复制费等。
(二)专家门诊诊金费、各种特诊费、出诊费、巡诊费、院内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费、陪护费、护工费、陪人床位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的有关费用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一)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所发生的检查、诊疗等费用。包括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咖啡斑、外伤后斑痕、白发、脱痣、除皱、穿耳、单双眼睑、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非功能性的鼻面和乳房整形、颌面部缺损计算机辅助设计、鼻鼾(睡眠性呼吸困难综合症除外)、多毛症等手术、变性手术、美容洁齿、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验光配镜、装配假眼、假发、多汗症和假两性畸形等费用。
(二)各种减肥、增胖、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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