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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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引导高级管理人员提升胜任能力,促进经营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监事会工作指引》和《章

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

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由监事会发起组织,董事会参与

实施、高级管理层下设办事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及其他相

关部门配合开展的,基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董

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情况所进行的考评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多维

度、持续性为原则,全方位开展履职评价,每年度一次。

结果以综合得分+履职评价报告”形式反映,综合得分满分为

100分,其中履职行为30分、管理成效为30分,经营业绩为

40分。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内容包括是否具备一定的专业

能力和经验,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要求,专业、

高效地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持续推进公司稳健发展,是否遵循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是否按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是否

按照公司各条线制度要求,履行如资本管理、反洗钱、案件风

险防控等分管工作职责,是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工作开展

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公司经营业绩、重要合

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并接受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的质询。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是否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

会提供有关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

前景等情况的信息,配合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监督等活

履行有关职责。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内容包括:是否拟定本行

内部管理机构、辖内网点设置方案,并按需进行及时调整;是

否拟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查缺补漏,

不断完善自身制度框架体系;是否设立授信审查、资产负债管

理等专业委员会,为经营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授权就专业

事项进行决策;是否严格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各项风险管理政策,

并建立授权与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架构,制定风险

管理的制度、程序,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并定期向董事会、

监事会提交关于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评价报告;是否履行合规

管理职责,包括制定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并根据合规风险管理

状况以及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在报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全行员工;贯彻执行合规管理相关制

度,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违

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为合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配备充分和适

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确保合规部门的独立性;是否严格执行

了董事会的重要财务决策,在逐级落实财务授权审批过程中是

否严格遵循本行财务制度;是否督促指导分管条线部门完成了

人员履职失当情况,并被上级组织部门或监管部门给予行政或

经济处罚。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履职评价结果不得为称职:

第十四条自评和互评。评价对象按照规定的指标内容,结

合自身履职情况进行自我评议,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同时,

评价对象还需进行相互评议并打分。自评和互评结果由监事会

办公室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五条董事会评价。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董事对评价对象

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打分,并形成评议意见报告。

第十六条监事会评价。监事会办公室组织监事对评价对象

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打分,并根据自评、互评、董事会评价、

监事会评价得分,形成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评价报

告。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应用。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结果应用

于人事管理、激励约束、职业发展等方面。评价结果应及时向

评价对象反馈,并作为评价对象考核、奖惩、晋升等的参考依

据。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行长、副行

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

官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X关于加强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XXX

〔2012〕14号)同时废止。

三)高级管理人员所领导的团队的绩效表现;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以及职业发展计划;

五)其他与履职评价相关的材料。

评价工作通知发出后,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在15天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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