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造价司法鉴定协议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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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5日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协议书

XXX公司XXX号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协议书

为了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质量,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CA/GC8-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如下协议: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

鉴定机构名称:(以下简称鉴定人)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委托事项:对项目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用途:作为工程款结算及举证的依据。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1、要求采用的鉴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有关已完工程量交接单、图纸、合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2、该服务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必须由两名造价师出具,并附有该造价师的资质证及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资质证明。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该工程位于,建设单位为公司。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方承担项目工程施工。承包方和发包方签订有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现双方对已完工程造价发生争议,因此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

1、施工图纸: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最高限价;

4、工程招标最高限价;

5、项目竣工结算书(施工方编制);

6、签证单;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二)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1、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2、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4、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6、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8、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9、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10、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1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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