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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会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创新发展,加强基层工会群众化、民主化建设,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提高基层工会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层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必须建立健全工会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制度。

第三条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是指:由工会会员评议本单位开展工会工作情况、建设职工之家工作情况以及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第四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会员评家的基本形式。会员评家应作为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会员评家工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上级工会指导下开展,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议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落实会员(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会员评家的组织

第六条会员评家每年进行一次。遇有申报上级工会表彰等重大事项,应按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组织会员评家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七条会员评家应成立工作小组,由同级党组织、本级工会和会员代表等3至7人组成,具体根据本单位会员人数多少确定,工作小组成员非常任制。

第八条工会主席(副主席)是党组织负责人(含党组织正、副书记和纪检书记)的,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不担任工会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其他领导成员或工作小组中的会员代表主持。

第九条会员评家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会员评家工作方案;

2、主持会员评家工作过程;

3、负责将会员评家结果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本单位党组织、上级工会报告;

4、处理评议过程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评家的内容

第十条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的基本内容,主要是上级工会关于基层工会工作和建设职工之家的要求。

1、健全组织,落实六有;

2、围绕中心,促进发展;

3、依法维权,履行职责;

4、帮困助贫,服务职工;

5、工作规范,档案齐全;

6、党政支持,夯实家基;

7、队伍稳定,文明和谐。

第十一条会员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主要内容。

1、政治素质;

2、工作态度;

3、履行职责;

4、群众基础;

5、岗位业绩;

资格;对未建立落实会员评家制度的省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单位,在复查验收中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会员评家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在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中,要把会员评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与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作为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总工会和省级有关产业(系统)工会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分阶段、分类型扎实推进,努力促进全省基层工会基本建立会员评家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组织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会员评家工作的宣传和引导,激发会员参与评家的积极性,正确把握会员评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力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保证会员评家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上级工会在考核验收各等级的职工之家工作中,会员评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应作为重点内容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逐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会员评家制度。

第二十六条考核验收省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职工认可率要求,按《福建省建设职工之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职工小家应建立相应的评议制度,可参照本细则,具体由各设区市总工会、省级有关产业(系统)工会制定,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基层工会组织,由福建省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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