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与法律教学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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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与法律

第一节脑死亡第二节安乐死目录

第一节脑死亡

(一)脑死亡的概念脑死亡是一个已经被严格定义的概念,是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一、脑死亡概述(二)脑死亡的分类脑死亡分为原发性脑死亡和继发性脑死亡。由于脑死亡是整个中枢神经系统的全部功能丧失,它最终必然导致人体死亡,所以说,脑死亡是人生命现象的终止,是个体死亡的一种类型。

(三)脑死亡的标准1966年开始,法国确定“脑死亡”为死亡标志。1966年,美国提出“脑死亡”是临床死亡的标志。1968年,在第二十二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了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出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①不可逆的深度昏迷;②自发呼吸停止;③脑干反射消失;④脑电波消失(平坦)。1959年,法国学者莫拉瑞特(P.Mollaret)和古隆(M.Goulon)在第二十三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的概念。

(四)脑死亡的意义12431.有利于维护人的生命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具有局限性,有可能心肺功能的丧失在脑死亡之前(如过量服用中枢神经抑制剂的人),这样就有可能将现代医学尚可救治的假死患者宣布为死亡,使其失去抢救的机会而丧失宝贵的生命。4.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死亡不仅是个医学概念,还是个法律概念。2.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轻患者家属与社会的治疗压力现实中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而抢救脑死亡患者所耗费的医疗资源远比医治普通患者的医疗资源消耗要多。3.为器官移植开辟广阔的前景,有利于医学人道主义的开展虽然随着人类医学的进步,

二、脑死亡的相关法律(一)脑死亡立法的国际发展(1)由国家制定脑死亡相关法律,明确承认脑死亡是宣布人体死亡的依据,如美国、加拿大、瑞典、英国、法国、澳大利亚、西班牙、阿根廷等。(3)脑死亡的概念为医学界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缺乏根据脑死亡宣布个体死亡的法律依据。(2)国家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承认脑死亡的地位,但是在临床上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且将脑死亡作为判定死亡的一项医学标准,可以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韩国、新西兰、泰国、印度等。123

二、脑死亡的相关法律2.综观各国已制定的脑死亡法律,其可分为以下两种模式。(1)专项立法模式:此处所指的脑死亡专项立法模式是单独对脑死亡进行立法,无视脑死亡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固有联系的立法方式。当前,采用该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以美国最为典型。1970年,堪萨斯州率先在美国制定有关脑死亡的法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1978年,美国制定《统一脑死亡法》。(2)混合立法模式:此处所指的脑死亡混合立法模式即不对脑死亡问题单独制定法律,是将其与其他法律内容特别是器官移植一起规定在器官移植法中,作为器官移植法的一项重要内容。采用该模式的国家以西班牙最为典型。1979年,西班牙国会通过的《器官移植法》直接对脑死亡的概念及其判定要求进行规定。。

(二)中国脑死亡立法广东GUANGDONG顶部“开始”面板中可以对字体、字号、颜色、行距等进行修改。1.2003年,《中华医学杂志》等医学杂志刊登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起草小组起草制定的《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征求意见稿)》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征求意见稿)》。福建FUJIAN2.2009年,上述标准和规范的修订稿发表于《中国脑血管病杂志》。黑龙江HEILONGJIANG3.2012年3月,国家卫计委批准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作为国家卫计委脑损伤质控评价中心,2013年该中心对上述2个文件进行修改与完善,将新的《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成人质控版)》发表在相关医学杂志上。

(二)中国脑死亡立法《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成人质控版)》第一部分对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规定脑死亡判定的先决条件:①昏迷原因明确;②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2)规定脑死亡的临床判定标准:①深昏迷;②脑干反射全部消失;③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自主呼吸诱发试验证实无自主呼吸)。(3)规定确认试验:①短潜伏期体感诱发电位;②脑电图;③经颅多普勒超声。(4)规定脑死亡生物判定时间:临床判定和确认试验结果均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者可以首次判定为脑死亡;首次判定12小时后进行再次复查,两次结果均符合判定标准才可以最终确认为脑死亡(二)中国脑死亡立法4.2011年5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附件中公布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的分类标准。(1)中国一类(CⅠ):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DBD),即脑死亡案例,经过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中国脑血管病杂志,2009年6卷4期),由通过卫生部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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