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73-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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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单项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资产减值涉及的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五条各单位及时正确判断资产减值迹象,准确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条下列资产原则上不计提减值准备:

(一)退役三废资金、维持维护费资金、军品生产能力结构调整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

(二)退役三废资金、军品生产能力结构调整形成的在建工程。

(三)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资产减值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集团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制度,组织落实资产减值管理要求。

(二)指导和监督成员单位资产减值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是相应资产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所管理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二)组织开展减值测试,协助财务部估计可收回金额。

第九条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减值管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各单位承担本单位资产减值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资产减值管理,指导、监督所属企业资产减值管理工作。

资产减值程序

第十一条资产负债表日,各单位组织业务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判断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填写《资产减值迹象核查表》(见附件1),并注明判断减值迹象所使用的标准、数据和来源。

第十二条对出现资产减值迹象的,各单位业务部门应及时将《资产减值迹象核查表》和相关资料提交本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该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确认应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填写《资产减值测试表》(见附件2),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下列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各单位每年年末必须进行减值测试。

(一)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

(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三)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

第十四条各单位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独立第三方参与减值测试。借助中介机构开展减值测试时,要在与中介机构签署的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减值测试目的。

第十五条各单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单笔或累计金额大于等于5000万元的减值事项,应在报送财务月度报表时向各专业化公司、直属单位财务部门报备,各专业化公司、直属单位汇总后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备。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确认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处置或领用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其他资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对于金融资产、存货等,如果资产价值回升,则按资产价值回升金额转回相应的已提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各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信息,不应选择性披露部分减值信息或者规避关键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财务部不定期对各单位的资产减值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资产减值管理职责,对本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专业化公司、直属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者细则。

第二十一条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四)《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日之起施行。

附件:1.资产减值迹象核查表

2.资产减值测试表

附件1

资产减值迹象核查表

编制单位:

核查时间:****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

资产项目

资产类别

资产名称

账面价值

已计提减值金额

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

减值迹象具体说明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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