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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的主体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分为两种:形式渊源,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即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存在的证据。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于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会议上通过,并与1988年生效。是目前为止影响力最大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但不是国际上最早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5、风险: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可划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是指那些与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影响买卖双方权利或异物的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损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而狭义的风险是指这些风险中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国际经济交往中以狭义为准。

6、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

7、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

8、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对于推定全损,可由被保险人选择,或按实际全损赔偿或按部分损失赔偿。

79、国际税法:狭义认为国际税法只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而广义认为国际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关系,还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目前,广义学说更受到认同。

80、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进行征税的权权力。依据来源与国家主权。

81、国际重复征税:也成国际双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时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82、国际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83、抵免法:也称外国税收抵免。是对于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之一,即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当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内扣除。国际税收实践中,实行抵免法的国家的普遍做法是实行限额抵免。

84、税收饶让抵免: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国外所得因来源国给予税收减免而未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的制度。目的:使来源国的税收优惠真正由投资者享有(不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

85、国际逃税:跨国纳税人采取非法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

86、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通过各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躲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

87、国际税收协定:有关主权国家间通过政府协商谈判而缔结的旨在调整彼此间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法上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也是国家间调整税制差异和利益冲突,进行国际税务合作的有效形式。

88、常设机构原则:来源国仅对非居民的纳税人通过在境内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

征税的原则。

9、国际商业惯例:国际经济关系当事人或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长期实践、接受和遵守,并对他们有一定的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范或实践做法的总称。国际商业管理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的内容进行任意的增、改、删等。

10、国际贸易惯例: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

1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所编辑整理的国际商事惯例汇总,有国际商事示范规则的地位和作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1999年修订,2000年生效。

12、记账:卖方在收到货款前需要将货物和相关单证提前交给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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