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1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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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竹风纺织品有限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

合同签订地:

甲方:重庆市竹风纺织品有限公司

地址:江北区世纪英皇南塔32楼12-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分公司

地址:江北区塔坪8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若木

鉴于:

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

1.3“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4“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1.5“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

1.6“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租用业务的租费及网络使用费。

1.7“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第二条租用标的

2.1甲方租用乙方光纤互联网专线(XDSL/光纤及LAN/其他)业务(“租用业务”)用于上互联网,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的业务需求单为准(本合同附件)。

2.2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内容及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新的业务需求单。

2.3业务需求单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2.4乙方提供4个固定IP地址供甲方使用,或由甲方自带[\]个合法的IP地址入网。

2.5若甲方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开办互联网网站,01网站域名为[\]、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审批/备案号为[\]、重庆市公安局报警处置中心网站审批/备案号为[\],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3.1.2在接入和使用租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分公司申告。

3.1.3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租用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业务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3.1.4应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费用。

3.1.6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租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7应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租用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

(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租用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

(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

(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3.1.8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租用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租用业务已经按时开通。

3.1.9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运营业务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甲方应签署并履行《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书》,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全部责任。

3.1.10甲方使用乙方互联网接入服务传输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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