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太翠玉代理销售合同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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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佘太翠玉代理授权合同书

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深圳市佘太翠玉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深圳佘太翠玉业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6211954

法定代表人:赵炳坤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乙方:

登记注册地: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

甲乙双方就深圳佘太翠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佘太翠玉”销售代理一事,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公平诚信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

一、代理条件

1、乙方必须是合法的独立运营的公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经营。

2、拥有独立、充足的项目资金,同时对珠宝行业有着浓厚的兴趣。

3、乙方在所代理区域的城市,拥有使用面积大于10平米的珠宝饰品展柜,作为独立运作“佘太翠玉”项目之用。

二、代理地域及地址

1、乙方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后,向甲方申请获取“佘太翠玉”所在省份城市的代理经销权,自愿接受甲方经营理念,认同并服从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

2、甲方授权乙方在所在市县开办“佘太翠玉”产品的代理店。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在合同期内,甲方授权乙方以该区域“佘太翠玉”产品代理的形式授权地址经营甲方的佘太翠玉品牌珠宝系列产品,经营方式为零售或批发。

(2).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的一切经营行为提出意见,乙方应按照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考虑。甲方保有对乙方提出经营方向性意见并监督执行的权利。

(3).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的授权证书,以及乙方认为对乙方经营有用的相关证书、牌匾的复件。

(4).甲方在合同期内,应保证乙方的经营权益。必须按照甲方的区域保护政策及与乙方的区域保护约定限额加盟,(即:县级代理商该区域只此一家,不再发展其他代理商),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5)如所在区域内的客户直接联系甲方并成功加盟的也视同乙方发展的加盟商,由乙方进行管理。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以在江西省及南昌市区域内发展以零售为经营方式的加盟商。金大福代理店内的所有产品只能销售给金大福加盟商,非金大福加盟商不能在金大福代理店内购买任何产品。

(2).乙方所发展的加盟商必须与甲方签订加盟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实行一店一签,并由甲方向加盟商提供授权书。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第三者签订金大福商标再许可使用合同或以任何其它方式对金大福商标进行使用及处置。

(3).乙方所发展的加盟商,由乙方在加盟合同签约前按每店每年付给甲方品牌使用费贰万元(此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至2016年8月01日,在此之后的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4).乙方所经营的珠宝首饰产品必须要在甲方认可的生产厂家(公司)进货,并保证所有产品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的规定。

(5).乙方可要求江西省余干县区域内的加盟商在甲方授权乙方指定的代理店内购货,具体购货指标由乙方与加盟商自行约定后报给甲方,由甲方把具体的购货指标写进加盟合同的相关条款中。

(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对其所发展的加盟商及在加盟店购物的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并对消费者的投诉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代理区域内加盟商店铺所销售产品,必须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标准标签统一制作并打印标签。打印标签费用按以下标准由乙方统一收取:

黄金首饰每克按国际行情另加工费计算。

铂金、钯金首饰每克元。

K金首饰按进货价%。

镶嵌饰品及翡翠玉石饰品按进货价%。

以上所收取款项由甲、乙双方按各占50%分成,每月1日对帐一次,每半年结算一次。

(8).加盟商所经营的“金大福”店铺,必须由甲方所指定的装修公司进行设计及装修,具体由乙方或加盟商与甲方所指定的装修公司联糸。

(9)加盟商所用的包装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首饰盒、手提袋、质量保证单等)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样品,乙方统一制作后配送给加盟商使用,并收取合理费用,单价需报甲方备案。

3、双方约定

(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授权给乙方在授权地址内使用甲方所拥有的“金大福”商标、标识、外观设计、VI形象系统、产品标签、门店招牌等知识产权产品。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能在授权地址外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使用以上知识产权产品。乙方以金大福商标制作(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单、名片等)广告宣传用品需报甲方批准,并把样品报送甲方备案。

(2).金大福商标:是指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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