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委托协议文本(定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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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委托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邮编:

乙方:山东律师事务所

电话:传真:

地址:邮政编码:

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罪名,被立案侦查,现案件处于阶段,甲方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关系,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乙方指派本所律师作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委托阶段包括(可以选择):1、侦查阶段()2、移送审查阶段()3、一审阶段()4、二审阶段()

律师联系方式:

甲方或甲方指定作为与乙方律师的联系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第一条约定的委托阶段结束之日止,所委托案件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撤诉、撤回抗诉、撤回上诉、终止审理等方式结案的,视同完成委托。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所知悉的案情,提供案件有关材料,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甲方及甲方其他人员不得要求查看、复制、摘抄律师所持的案件卷宗材料、法律文书;

3、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工作费用以及办案所需差旅费用。

4、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合法、合理,不得要求乙方律师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行为。

5、甲方应尊重辩护律师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自主安排辩护工作的权利,对乙方工作不能提出无理要求和干预。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第一条约定指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的辩护人,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甲方同意上述律师安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涉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乙方收取律师费后及时开具发票,并将发票原件交由甲方。乙方律师个人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合同外费用。

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单独建档装卷,对甲方提供的原始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或及时退还。

第五条乙方律师工作内容

1、侦查阶段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2)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但办案机关不予准许的除外;

(3)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申诉、控告;

(4)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事实不成立的,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

(5)在审查批捕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向审查批捕机关提出意见;

(6)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7)发现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或证据线索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申请调取。

2、审查起诉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必要时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

(3)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意见,必要时提出书面意见。

(4)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5)如有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3、一审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

(2)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必要时向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3)必要时申请召开并参加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提出意见;

(4)开庭前制定辩护方案并听取被告人意见;

(5)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准备书面辩护词,当庭或庭后提交法院;

(7)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帮助准备上诉状。(可选项)

4、二审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

(2)会见被告人(上诉人),了解其本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符合法律规定开庭条件的,向法院递交开庭审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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