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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协议书范本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全体合伙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将依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目的是为了保障合伙人的权益,分担风险,积累资金。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服饰代理销售。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名称与地址
合伙企业名称为索亚服饰。
合伙企业地址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商会8楼。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
合伙企业共有4名合伙人:
吴春夏,住址为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区当湖街道。
曹美慈,住址为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凤鸣街道。
吴薇,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高教园区。
金倩子,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
第五章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
各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数额如下:
吴春夏以货币出资30万元,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10万元,总认缴出资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7.5%。
曹美慈以货币出资20万元,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5万元,总认缴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
吴薇以货币出资18万元,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万元,总认缴出资2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2.5%。
金倩子以货币出资12万元,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2万元,总认缴出资1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合伙人应在2008年12月30日前交付出资。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第六章合伙企业财产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在合伙人清算前,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置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人向非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非合伙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经修改合伙协议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有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第十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吴春夏执行合伙名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个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贵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薄.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二)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六)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债权债务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其余合伙人比例为2:1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
(1)因执行人造成亏损,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其余合伙人承担比例为2:1
(2)因其他合伙人造成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所占比重承担.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每三月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协商确定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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