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筑工程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之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样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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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1.合用范畴

1.1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贯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关于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合用于公司及各单位。

2.引用文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2.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2.5《公司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原则》(GB6441—86)

2.6上级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如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起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

3.2本规定中事故伤亡人员记录范畴涉及公司员工、分包单位人员以及应由本单位承担重要责任公司外伤亡人员等。

3.3事故级别划分:

3.3.1普通事故:是指导致3人如下死亡,或者10人如下重伤,或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如下事故。

3.3.2较大事故:是指导致3人及以上10人如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如下重伤,或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如下事故。

3.3.3重大事故:是指导致10人及以上30人如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如下重伤,或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如下事故。

3.3.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导致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涉及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事故。

4.管理职责

4.1公司、各单位配合死亡、重伤事故调查,组织善后解决。

4.2公司、各单位组织轻伤、严重未遂事故调查、解决。

4.3工会参加重伤及以上事故调查、分析、解决。

4.4安全管理部门参加各类事故调查解决工作,负责人身伤亡事故记录、分析和上报。

4.5工程管理部参加施工机械设备事故和自然灾害事件调查、分析、解决归口管理,并负责记录上报。

4.6办公室负责关于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事件、事故调查、分析、解决归口管理,并负责记录上报。

5.管理规定

5.1事故报告

5.1.1重伤、死亡事故

5.1.1.1事故现场关于人员对已发生并能拟定人身重伤和死亡事故应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部,并保护事故现场。

5.1.1.2各单位和项目部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规定上报,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5.1.1.3国内工程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公司在1小时内向上级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

5.1.1.4国外工程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项目部应及时向国内驻外机构报告,公司在10小时内将事故状况报至上级公司安全管理部。

5.1.1.5事故报告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如果是分包队伍,则应提供该队伍概况及承包范畴);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状况;

(3)事故简要通过;

(4)事故已经导致或者也许导致伤亡人数(涉及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预计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用办法;

(6)其她应当报告状况。

5.1.1.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精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后浮现新状况,应当及时补报。

5.1.1.7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填写“灾害或事故事件传真快报”(附录A表5),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

5.1.1.8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规定,报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

5.1.1.9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填报“人身事故状况报告”(附录A表2)。

5.1.2轻伤事故及未遂事故

5.1.2.1事故当事人或现场关于人员应迅速向班(组)长报告。

5.1.2.2班(组)长应及时报告承包单位负责人。

5.1.2.3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管理部。

5.1.2.4项目安全管理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填写“人身事故状况报告”(附录A表2),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

5.2事故调查

5.2.1重伤、死亡事故

重伤及死亡事故调查,由政府有关部门构成事故调查组,公司重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2.2轻伤事故及未遂事故

5.2.2.1轻伤事故及未遂事故调查,由项目经理组织安全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有关专业人员以及承包单位和项目工会成员,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5.2.2.2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2.2.3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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