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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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一般工商客户用气)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供气方: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用气方: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供气方和用气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性质和用气量

1、用气地址为:南京市区,路,号。

2、用气性质为。

3、预计用气量:立方米/年;立方米/月;立方米/日。

第二条供气方式、质量和压力

1、供气方式:通过管道输送方式供应天然气。

2、燃气质量:天然气执行标准GB17820—1999。

3、供气方保证调压箱或者流量计的出口压力不小于千(兆)帕。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用气的价格

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和用量,按照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燃气定价规则执行。

⑴、居民生活类用气:供气价格为元/M3。

⑵、机关团体类用气:

a.普通用气客户:每年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元/M3,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元/M3。

b.锅炉、冷热(电)联供用气客户用气客户:每年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元/M3,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元/M3。

⑶、工业类用气:每年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元/M3,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元/M3。

⑷、商业服务类用气:

a.普通用气客户:每年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元/M3,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元/M3。

b.锅炉、冷热(电)联供用气客户:每年3月至11月的供气价格为元/M3,12月至次年2月的供气价格为元/M3。

合同有效期内,执行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如遇价格调整,应按照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定价规则调整燃气价格。

2、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和支付方式

⑴、供用燃气的计量采用型号为燃气流量计。

⑵、燃气的计量:双方以上述流量计的实际读数进行结算,单位为标准立方米。“标准立方米”指温度为二十摄氏度(20℃)、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帕条件时干态燃气所占的各边长为1米的立方体积燃气量。

⑶、采用按月抄表结算的办法,抄表后次日起7日内用气人付清燃气费。若用气方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可在燃气费付清后的日内到供气方领取。用气方如对抄表的读数有异议,应在抄表后的日内提出意见,否则视为认同。

⑷、流量计如出现故障或检修停止计量,停止计量期间的用气量按下列第方式确定:

①.上次抄表日起至发现停表日止的日历天数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②.最近一个结算周期的平均日用气量确定。

③.其它方式:。

⑸、气费的支付:用气方在每月用气前,按月预计燃气费的%计元支付气费,抄表后根据实际用气量结清全月气费。月预计燃气费可根据用气方上一年度平均月用气量或本年月平均计划用气量进行调整。

⑹、气费支付方式,采用下列第方式支付:

①.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

②.到供气方指定的地点部门交纳支票或现金。

③.其它方式:。

第四条供、用气设施的分界管理与维护、更新

1、供、用燃气设施的管理权限以流量计出气接口为分界点,分界点逆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管理、维护与更新(燃气报警设施及燃气报警设备控制等系统除外);分界点顺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燃气用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管理、维护与更新。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燃气设施配套安装的燃气报警设备及系统,由用气方自行负责管理、维护与更新,供气方不承担该设备系统维护、更新与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有关规定有权对用气方的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2、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压力和质量以及使用范围向用气方供气。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3、用气方逾期交纳气费时,供气方依照相关规定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4、用气方燃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的、或拒不交纳气费和气费滞纳金的,或阻碍供气方抄表的,供气方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中断供气并不免除用气方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

5、供气方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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