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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财综4号文提出的“项目承接主体……按合同约
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
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50号文的“不
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
金来源”,直到去年重磅文件再次提出的“不得提供以预期
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土地收入做
还款来源的问题,多年来一直作为红线禁令而提出,但在实
操中却很少遇到因此而违规的情形。那么,具体什么是“以
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真实的违规案
例是什么样呢?为什么在现实中又很少实际遇到呢?
一、何为“土地收入作还款来源”?
“不得以土地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是违规举债监管系列文件
多次反复强调的要求,但业内在实操中对其边界的理解较为
模糊,以致于往往造成无限放大解释、以偏概全草木皆兵。
在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下,“以土地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是
指约定、承诺直接以土地出让收入定向作为融资主体偿债资
金来源的行为,根据举债主体的不同,它分为政府和企业两
种情形。
(一)政府收入:土地收入用作还款来源的情形在地方政府
收入层面,土地收入用作还款来源的情形比较好理解,即在
地方政府举债的项目中,通过土地出让,当然主要是规划商
住用途土地的出让,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并将其用于还款的行
为。实操中,金融机构经常要求对土地出让之后的资金流转
环节进行监管,出让后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在
2019年以前的土储债和2016年以前的土储贷,以及与此相
类似的新农村建设贷款、城中村改造贷款、棚户区改造贷款
等等,都是以土地出让收入做融资还款来源的。
(二)企业收入:不能获取土地出让收入地方政府的国有土
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的独占、排他、垄断性的收入,任
何其他机构或个人都没有获得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资格,更
谈不上用这个收入来做还款来源。
二、几个相关的名词理解
(一)何为“以收定支”?一提到“以土地收入作为偿债来
源”,读者们往往马上联想到财政部门经常提到的“以收定
支”的原则性要求,后台提问时也往往会问到这一点。这里
我们跟读者统一解释一下,我们财政部门常说的“以收定
支”,可以比照“看菜下饭”的含义来理解,而不是“一笔
收入对应一笔支出”的意思。财政支出都应该用在有益于
人民福祉和社会发展的用途上,只是必要性、紧迫性有差异
而已,不可能以某一项收入的多寡来约束另一项支出的大
小。有关于此,曾经最大的谣言是烟草税规模相近于国防军
费开支,所以依靠“烟草养军队”的无稽之谈。难道没人抽
烟了,就不保家卫国了么?开枪瞄准的时候,嘴里必须叼颗
烟么?
(二)何为“土地出让收入返还”?土地出让返还的思路,
只是在项目投融资测算过程中,对于财政可支付能力最大值
进行预估的一种概念,在现实业务中,由于财政采取收支两
条线的管理体制,除了国家规定的退税等政策之外,财政收
入压根儿就没有返还给企业这一说,所以,也不存在什么土
地出让收入返还的概念。
(三)何为“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禁止“与土地
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行为,是著名的2016财综4号文的
提法,那么什么是“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呢?官
宣文件上没有对“挂钩”的正式定义,一般的通俗理解为,
“挂钩”是指针对某项收入进行按比例分成的做法。
(四)是否允许“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这个问题
的答案要两分地来看:对于政府部门是允许的。地方各级
政府,在本级政府权限内,依法编制预算报本级人大批准,
就是生效的。比如七公所在的地区,各级财政就有很多这
样的分成安排。
对于企业是禁止的。如前所述,财政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
获取财政收入,本就是地方政府垄断性的权力,根本谈不
上跟企业之间进行分成,任何与企业间分配财政收入的行
为,都是违反财经纪律的。
三、禁令要素:土地收入、偿债,缺一不可
(一)土地收入:收支两条线无法用于支付企业财政体制坚
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当地方政府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后,不能
直接用于向企业支付。不仅土地出让收入不能这样安排,所
有的财政收入都不能这样安排:取得财政收入直接用于支出
事项安排,相当于“坐支”或“私设小金库”的违反财经纪
律行为。所以,不存在什么“土地收入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
的特殊规定,所有的财政收入都必须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
定,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的用于单位必要开支的收入,
都必须先上缴非税收入,然后再按既定的财政预算安排支
出。土地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再做出支出安排时,相关资金并
不是永久性地带着“土地出让收入”属性的。黄河入海流之
后,不是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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