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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激励方案(标准版)?
一、激励计划目标
为深入建立、健全企业长久有效激励机制,吸引、激励和稳定企业管理团体和关键人才,充足调动企业管理层及职员主动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企业利益和管理层、职员利益结合在起,增强企业凝聚力,提升企业可连续发展能力,确保企业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制订本激励计划。
二、激励计划制订基础标准
1、公平、公正、公开。
2、激励和制约相结合。
3、股东利益、企业利益、关键职员利益有机结合,促进企业连续健康发展。
4、维护股东利益,为股东寻求更高效更连续投资回报。
三、激励计划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同意计划实施、变更和终止。
2、企业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和修订激励计划,报企业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3、企业监事会是本计划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计划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监督。
四、激励计划操作方法
此次激励计划具体操作方法为:
1、间接持股(通常是建立职员持股平台)
案例:锐取科技
激励对象依据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对盛多投资进行增资,企业8名自然人股东累计向盛多投资转让其所持企业30万股股份,激励对象经过持有盛多投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企业股份,实现股东利益、企业利益和管理层、激励对象利益有效结合。
2、直接持股
案例也是不少,如易尊网络就是两个关键职员直接持股方法做为股权激励方法。
五、激励对象确实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法律依据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依据《中国企业法》、《中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司监督管理措施》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企业章程》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关键标准
激励对象为企业关键职员、已经或将对企业作出重大贡献职员及对企业有重大贡献其它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成为本计划激励对象:
1)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企业(下称“股转企业”)公开训斥或宣告为不合适人选不满三年;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股转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4)企业董事会认定其它严重违反企业相关要求情形。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完成以前出现以上任何不得参与本计划情形,企业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权利。
六、激励对象范围及要求
本计划激励对象依据《企业法9》、《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企业董事和关键职员。激励对象须全职在企业工作、已和企业签署劳动协议并在企业领取薪酬。
关键职员确实定程序:由企业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职员公告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经过。?
七、激励计划股权起源
依据企业实际情况,通常有以下多个情形:
1、企业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2、现有持股平台,经过职员持股平台转让原有股份,实现激励对象间接持股。
八、激励股份授予价格
在实践中,授予价格情况有以下多个情形:
1、经评定净资产值及对企业预期业绩加上一定溢价确定;
2、上年年末企业公告每股净资产价格;
3、直接约定一个认购价格,而且约定以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经过价格为准;
4、或其它企业认为合理,激励对象认为能够接收。
九、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其被授予股份数量
在此处约定具体激励对象和其被授予具体股份数量。
十、激励股份授予及锁定时安排
1、授予日。
激励计划所涉股权授予日为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北京分企业登记完成公告之日。
2、激励股份锁定时安排
激励计划限售要求根据《企业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实施,如《企业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中对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相关要求发生了改变,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企业股权应该在转让时符合当初《企业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要求。
十一、激励计划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定和计量》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十二、企业和激励对象权利和义务
1、企业权利和义务
1)企业有权要求被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要求为企业工作。
2)企业含有此次激励计划方案解释权和实施权。
3)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方案获取相关股票提供贷款和其它任何形式财务资助,包含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企业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求,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如有)。
5)企业应立即根据相关要求推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企业确定本方案激励对象,并不组成对职员聘用期限承诺,企业仍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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