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记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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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记录

年度

德山镇司法所编印

一、 社区矫正的概念

二、 社区矫正的意义

三、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 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

六、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七、 如何确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八、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九、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十、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十^一、社区矫正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研究部署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记录

十三、摸底排查矫正对象工作情况记录

十四、本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

十五、社区矫正半年工作总结

十六、社区矫正全年工作总结

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意义

一、 符合人道化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的文明进步;

二、 有利于克服监禁刑的弊端,避免服刑人员“监狱化”;

三、 有利于改善监管环境和提高教育改造效果;

四、 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

五、 符合刑法刑事政策化的要求;

六、 有利于与国际刑事司法领域通行做法接轨。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党委政法委和综治委牵头,由司法行政、公安、检察、法院、监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组成,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研究、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职责

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基层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一、 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

二、 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

三、 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

四、 经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包括:(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五、 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且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女犯、老弱病残犯、初犯、过失犯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小的罪犯,应优先适用社区矫正。

如何确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具有社区矫正试点地区户籍,(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长期固定居住在试点区的五类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 报到制度

1、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出监之日起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3、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4、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罪犯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 监护制度

1、 矫正对象报道后20日内,司法所要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2、 监护人应但具备以下条件:①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③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④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3、监护人的基本职责:①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②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③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遇有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 走访制度

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3、 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4、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惩罚、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5、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 迁居制度

1、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

准。

2、 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确因转院或离开居住区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3、 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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