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旧船管理须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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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001-04老旧船舶管理须知

1目的根据国际公约,交通部令以及船级社规范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老旧船舶的管理,适应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此须知。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SMS相关部室及公司所管老旧船舶。

3定义

3.1船龄:指船舶自安放龙骨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3.2老旧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和强制报废船舶的船龄要求:

船舶类别

属于

老旧船船龄

特别定期

检验船龄

强制

报废船龄

一类船舶(高速客船)

10年以上

18年以上

25年以上

二类船舶(客滚船、客货船、客船等)

10年以上

24年以上

30年以上

三类船舶(油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12年以上

26年以上

31年以上

四类船舶(散货船、矿砂船)

18年以上

28年以上

33年以上

五类船舶(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散装水泥船、货滚船等)

20年以上

29年以上

34年以上

(注:表中“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特指中国籍船舶)

4责任

4.1船长是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大副是老旧船船体结构强度检查监控的直接责任人。轮机长是船舶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4.2机务部对所属老旧船舶的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老旧船舶专项技术档案。

4.3公司海务部对各老旧船舶的海务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机务部确定老旧船舶的管理要求。

4.4公司主管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海、机务做好老旧船舶的管理工作,并给以足够的技术支持;分析老旧船的技术状况、船体强度,会同公司机务部和海务部确定老旧船的管理要求,并通报船东。

5实施细则

5.1老旧船舶的海务管理

5.1.1老旧船舶禁止超载。在配载和积载时,要充分考虑到船舶纵向强度和局部强度,正确进行配积载,使船舶在整个航次中均满足强度要求。在装卸货中要经常观测六面水尺,随时调整装货顺序,避免出现过大的弯矩和剪力及严重的舯垂和舯拱。装载重大件时应注意各层甲板的安全负荷,并采取有效的衬垫。老旧船舶应尽量避免在隔舱装载的状态下航行,对于货舱空舱限制,还应参照I0701-49《船舶货运管理规定》第4.1.6款要求,保证船舶符合证书的规定。

5.1.2老旧船舶在开航前,大副要把船舶的六面水尺及船体舯垂和舯拱情况记录到《船舶装货/压载状况拱/垂情况跟踪表》中并进行比较。

5.1.3货物卸空后,大副应负责检查船壳、主甲板、大舱等区域的船体结构,检查结果记录到《船壳、甲板货舱结构航次检查表》中,对需要公司支持的缺陷,应填写《船舶安全自查报告》,及时向机务主管报告。上述检查不能取代按I0401-03《对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要求进行的船体结构检查。

5.1.4老旧船舶船长进出港时,要严格执行本公司及海事部门有关富裕水深的规定。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避免发生坐浅,坐摊等情况。

5.1.5老旧船舶船长要根据I0401-03《对船舶安全检查制度》,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及时报告缺陷。海务主管、机务主管要督促指导和帮助船舶落实解决此项工作。

5.1.6老旧船舶船长应注意利用各种手段跟踪气象情况,避开灾害性天气。当遭遇大风浪时,要注意水密状况、船体因大风浪震动带来的损害,酌情考虑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进入避风锚地或使用备用航线等。如当时环境许可或大风浪过后要加对甲板设备、水密设施、油舱、水舱及污水井的测量。在上述情况下,海务主管要加强监控,随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5.1.7对老旧船舶的防台工作宜早作安排,在遭受台风威胁时,要及早进入防台锚地;如在海上航行,则要与台风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避”为主,以“抗”为辅。

5.1.8对于老旧船舶(各类老旧船舶定义参见3.2款),海务主管应按照《老旧船管理跟踪表》进行检查。检查后将本表交机务主管保存,作为老旧船专项技术档案,长期保存。

5.1.9老旧船舶发生海损后,海务主管要安排对超出海损的其他部位也进行检查。

5.1.10机务部加强对所属的老旧船舶的通导设备、应急设备管理,确保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

5.2老旧船舶的机务管理

5.2.1轮机长严格按照维修保养计划对船舶进行管理,确保船舶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处于良好状态。及时向公司船管部报告需要提供岸基支持的缺陷。

5.2.2机务主管应熟悉掌握所负责的老旧船舶的技术状态,认真审核船舶年-月度预防检修计划,依据具体情况适当地缩短设备预防检修保养周期,以及各种电器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并督促船舶对船体结构强度和水密性以及主副机等关键设备中平时易于疏忽检修的部位(机架机座等)进行重点检查,严禁失修、失养,做好检修记录。

5.2.3加强老旧船舶备件的监控力度。按照船检规范的要求,保证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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