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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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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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页正面

说明

1、生产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水土保持法》和国家的

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制定水土保持实施方案,防止人为造

成的水土流失。

2、随表附送生产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平面图和设计总图各一

份。

3、本表一式三份,经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审查批准后,分送

有关部门。

4、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接受水土保持部门和水土

保持检查员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请水土保持部

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第一页反面

附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提纲》

第一章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设计依据

(一)采用的技术规范、标准;

(二)委托单位。

第二章开发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附平面图;

(二)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年限、生产使用年限;

(三)项目区范围、面积及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植被、工程、梯

田等)和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预测

(一)当地自然环境与水土流失现状(流失面积、流失程度、流

失量);

(二)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破坏地区植被面积和

流失量)。

第四章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一)水土保持措施及其布局,附平面图;

(二)废弃土、石和矿渣尾沙储放地点的选择和防护措施,附平

面图;

(三)水土保持措施年度实施计划及完成期限;

(四)水土流失监测设施及布局。

第五章水土保持投资预算及效益分析

(一)水土保持措施总投资及单项措施投资预算;

(二)年度投资预算;

(三)效益分析(恢复植被面积,控制水土流失量,拦渣量、综

合利用等)。

第六章审查意见

(一)基本评价;

(二)修改意见。第三页正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摘要)

(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党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

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依法开办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乡镇集体

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等生产活动的,必须填写水土保持

方案报告表,并依照项目审批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

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本办法公布前已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

目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在建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

人必须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

门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不

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动工的,或者逾期不补报水土保持方

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

工;造成水土流失的,限期治理,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

款。

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

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并处以一千元

至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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