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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法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篇1

在谈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弊病之前,首先要了解聘任制书记员的现状,只有

了解这些情况,才能更好地理解当前聘任制书记员改革中矛盾之所在。随着1999

年高校大肆扩招,以及函授、成人、远程教育及自考等国家承认的教育方式的滥

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了前所未有之压力,其中以法学专业首当其冲,相当数

量的法科毕业生毕业时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另外,各省市区的公务员招考也陆

续全面拉开,进入法院与检-察-院的机遇之多也是前所未有。在如此大的就业压

力以及激烈竞争下,应该说,通过公务员考试层层选拔的大部分聘任制书记员的

素质还是不错的。同时也要注意到,由于各省市区经济水平发展的差异,各地聘

任制书记员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的。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江苏等地,具有硕士

学历或名校背景的聘任制书记员不乏其人。网上曾有“北大-法学毕业生报考镇

江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新闻,闹得轰扬一时。而有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聘

任制书记员的要求则仅仅是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专学历。

从一个非法院政工部门出身的工作人员角度看来,我所理解最高院采用书

记员聘任制管理之初衷,可能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着眼于从制度上解决“审书不分”问题,进而明确职责分工。《书记

员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法官多是从书记员开始做起,经过一定年头,通过法

院系统内部的审判资格考试,然后就可以任助理审判员,这个内部考试自然不能

同如今的司法考试相并论,基本上可保证全部通过。因而在当时,对于许多当事

人来说,书记员就是法官,至少是准法官。这造成审判员与书记员职责不分,角

色模糊,也给审判工作造成一定混乱。基于此种考虑,最高院对书记员实行单独

序列管理,即不能转任法官,只可以在所谓“书记官”这一序列里晋升。按照《书

记员管理办法》规定,最高院的聘书职级可到正处,高院可副处,中院可正科,

基层院可副科。

二是将书记员这一职位定位于“审判辅助人员”。这种定位类似于医院的`

护士,即不要求从事过多含有技术含量的审判工作,而仅仅是辅助人员而已,因

为是辅助人员,所以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管理,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个职位并不

具重要性(见过、、实行聘任制的么?)。书记员与法院之间需要签订合同,在合

同期间其具有公务员身份。合同有期限,合同期满后可解除也可续签,实际上是

加大了书记员这个职位的流动性(想想医院的护士,可作参考对照了解)。

三是法官实行精英化与职业化。,最高院取消律师资格考试,进行司法考

试制度改革,同时规定之后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取得资格必须要通过

司考。法官不再是靠年头就能随便转任,但可以对下遴选(据说已出台《法官遴

选办法》,但一直未见全面展开)。作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另一重要举措,

最高院随后又搞了“法官助理”试点,其目的在于形成法官——法官助理——书

记员这种新的审判模式,加上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一共是四类人员。这就是所

谓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八年来,各省市区在大规模的法检公务员考试中陆续开始招考聘任制书记

员。因为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反应也不同。对这一制度坚持力行的省份有之如江

苏与上海,消极对待的亦有之如广东(公考中根本没有聘任制书记员这一职位),

支持也好反对也罢,都不过是少数。事实上绝大多数省份处于观望状态,因为这

一制度的不切实际及难于管理,很多省市区高院招过一、二批聘任制书记员之后

就不再招考,如内蒙古招考过一批聘任制书记员之后再无动静。当然也有一些开

明的省市高院勇于打破桎梏,不受条条框框限制,值得称赞,如重庆高院两次从

聘任制书记员中招考法官,给有志有为的聘书们一条出路。

笔者无意否定当前人民法院推行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也无意为过去的“书

记员——助审员——审判员”模式招魂,相反我认为大力推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是今后之大趋势。然而事实却是“画虎不成反类犬”,实践中的操作不当——管

理混乱、缺乏过渡与配套制度以及一刀切等问题却是当前确实存在的,聘任制书

记员制度非但没有起到其应有之积极作用,反而成为影响书记员队伍稳定甚至审

判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下面我将结合法院实际情况谈谈书记员聘任制管理存在

的最主要的两个问题:

一个是管理混乱。按照我国《公务员法》规定,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

辅助性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书记员在日常

工作中会接触大量的审判机密,那么审判机密属不属于国家秘密?对不应当实行

聘任制的职位实行聘任制,可见最高院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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