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红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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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宜章县南京洞开发区富豪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该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黄红国,*,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宜章县,公民身份号*******。

被告:彭忠杰,*,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勋兵,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章农

商行)与被告黄红国、彭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据原告宜章农商行的申请作出

***********民事裁定,对被告黄红国、彭忠杰采取了财产保全措

施。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宜章农商

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李大红,被告彭忠杰的委托诉讼代理

人张勋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红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章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黄红国偿

还原告宜章农商行借款2900000元,并支付所欠利息266439.06

元(其中合同期内利息111424.4元从2021年6月21日按年利率

7.6%计至2021年12月20日,逾期利息155014.66元从2021年

12月20日按逾期年利率9.12%计至2022年7月20日止,本息共

计3166439.06元,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9.12%计算

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决原告宜章农商行就上述债权对拍

卖、变卖被告彭忠杰提供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路××号××

安置楼210房等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郴房权证北湖字第

7××5、7××7、7××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湘***********。

合同签订后,宜章农商行履行了放款义务。另,原、被告在协议

中约定宜章农商行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

差旅费等其他一切费用。该笔贷款早已到期,但黄红国拒不按合

同约定偿还所欠本息,截至2022年7月20日止尚欠宜章农商行

借款本金2900000元,利息266439.06元,本息合计3166439.06

元。

被告黄红国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彭忠杰辩称:答辩人为抵押担保人,仅需在抵押担保范

围内承担本案担保责任。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庭审中双

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20日,被告黄红国向原告宜章农商行借款,双

方签订编号为-37000-2***********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

约定:借款用途为煤炭购销,借款金额为2900000元,借款期限

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0日,借款年利率为

7.6%,逾期年利率在此基础上加收20%为9.12%,自借款发放之日

起按日计息,按季度付息,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期结息;同

时,借款人承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

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同日,被告彭忠杰与

原告宜章农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彭忠杰以其名下所有

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路××号××安置楼210房等房产(房

屋所有权证号:郴房权证北湖字第7××5、7××7、7××9号)

为抵押物对黄红国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

在宜章农商行的借款债务在最高限额6077000元范围内提供抵押

担保,并于2018年12月2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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