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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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

的标识。

2术语和定义

2.1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

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及长度标识的食品。也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

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

2.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数字标签

食品包装上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的食品标签。

2.4属性名称

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食品或配料特征、工艺特点、

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2.5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食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

加剂(含食品营养强化剂)。

2.6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7保质期(保质日期)

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日期或期限。

2.8保存期

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超过保质期后仍能保持食用安全性的日期或期限。

2.9规格

2

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预先定量的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10食品声称

对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在营养、质量、工艺、产地、来源、感官、作用等方面进行的特征性描述。

3基本要求

3.1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

离。

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科学常识、违背公序良俗、贬低其他食品、封建迷信等内容。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等欺骗性的语言文字、图形、符号、音视频等方式介绍食品,也

不得利用字号大小、色差、版面设计等方式,误导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5不应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音视频等方式明示或暗示食品或食品中的某种成分或配料具有预防、

治疗疾病的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6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可以同时使用繁体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使用繁体字、

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时,强制性标示内容应与规范汉字含义一致(商标、进口食品的生产者以及

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文字的字高和使用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有关规定。

3.7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多个不同品种独立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时,每件独立包装的预包装食品的强

制性标示内容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标注,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若一个销售单元内的独立

包装的预包装食品不单独销售,免除在独立包装上标示相应的内容。若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

装物(容器)上的强制性标示内容时,可免除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一般要求

在国内生产、加工、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标签、净含量

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

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致敏物质提示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豁

免食品产品标示的内容除外。

4.2食品名称

4.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使用同样的字体、字号、颜色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

4.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已规

定或采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4.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规定

或使用的名称时,应使用能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且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

4.2.2可在食品的属性名称前或后附加关于生产加工工艺或制作方法、食用方法或用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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