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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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臵的权利。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6、政府承认:是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17、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18、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

19、国家义务: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称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20、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21、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22.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23.领水: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24.领空: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25.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26.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27.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28、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的方式。29.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住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30、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包括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31.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32.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33.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34.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圭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35.内海水:以《海洋法公约》第8条和1款规定,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XXX的海域。它包括领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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