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公诉词 (2)完整版.doc

  1. 1、本文档共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公诉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受本院委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被告人朱凡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职能,现就本案发表如下的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参考。

在本案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已经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并与辩护人逐项进行了质证,已经充分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还原。下面,公诉人将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的角度,结合本案中的证据,具体论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被告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是刑法中规定的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即行为人有自己独立的思想,并能够在主观上支配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本案中的被告人朱凡已经成年,达到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正常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精神和智力水平达到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标准。其对被害人张平的侵害行为,是基于自身的意志,并且在能够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状况下进行的。所以,朱凡有责去承担其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人朱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第二,从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张平死亡,并且希望此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朱凡在对被害人进行侵害的过程中,曾对被害人说“今天我勒死你,把你勒死,我也不活了”之类的言语。已经明确表示要杀死被害人,并且支配着自己的行为去追求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被告人因张平拒绝与其复婚,遂产生了报复心理,由此产生了意图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在完全封闭的空间内,仅因感情纠纷即使用恶劣手段勒杀自己的前妻,主观恶性较大,能够认定其主观上持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

第三,本案中,被告人朱凡的行为已经符合故意杀人罪客观方面的规定,即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被告人朱凡在殴打了被害人张平之后,利用家里的电视天线勒住被害人的颈部,试图勒死被害人,其行为上已经开始了对于被害人生命权的侵害。虽然在侵害过程中,被告人停止了勒杀行为,但在事实上却已造成了对被害人的实际的损伤,经司法鉴定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被告人朱凡的客观危害行为与被害人的实际损害后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以及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该当于被告人自身承受,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第四,就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而言,被告人朱凡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被害人张平的生命权。该项权利,不能被任何人以任何非法手段剥夺或加以威胁。本案中被告人朱凡使用电视天线勒杀被害人张平,造成了被害人张平轻微伤的结果。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正常的社会关系,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上述所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持直接故意心理,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人身实际损伤的事实,能够明确朱凡的行为同客观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朱凡实施的勒杀行为,主观恶性较大,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排除其他违法性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自动停止了实施杀害张平的行为,并且没有造成张平死亡的结果,符合刑法中的中止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第一款规定,构成犯罪中止;此外,鉴于被告人在到案后始终予以配合等具体情况,本公诉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为了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侵害,维护法律威严,彰显正义,本公诉人坚信合议庭能够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做出最为公正的判决。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龚力、李辉

2010年6月

文档评论(0)

159****820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