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读(PPT7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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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亮点八:可口头起诉新法第五十条〔新增〕: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解读】这一规定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很多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更希望采用口头方式起诉。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强。但不管是口头还是书面,起诉都要符合条件,如有明确被告、根本领实等。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亮点九:应当登记立案新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解读】“这样做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以前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新规定同时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释明,给予指导。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提出行政诉讼法修改落实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亮点十:增加对标准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第二条:修订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订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亮点十:增加对标准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新法第五十三条〔新增条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标准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标准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标准性文件不含规章。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亮点十:增加对标准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新法第六十四条〔新增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重点是要将“红头文件〞纳入司法审查。实践证明,很多侵犯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冠冕堂皇打着“红头文件〞旗号的,“红头文件〞也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载体和形式。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对于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被视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起诉的。而实践中,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旦“红头文件〞接受司法审查,那么依法行政的口号将有望真正落实到“红头文件〞的层面,打着“红头文件〞侵权的乱象将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案例】没有初中毕业证,不能办理结婚证2007年,福建省平和县下发了一个备受争议的“红头文件〞:没有初中毕业证,不能办理结婚证。尽管该文件后被废止,但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老百姓对这样荒唐的“红头文件〞,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行政相对人)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对行政机关出台的文件规定等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红头文件〞等标准性文件也纳入了审查的对象。二、解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亮点十一:行政诉讼可调解新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解读】这给行政诉讼在总体上不适用调解的情况下,开了一个口子,对涉及赔偿、补偿、自由裁量的案件可以调解,为老百姓坐下来和政府部门协商解决纠纷提供了途径。在调解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能够与群众进一步沟通达成一致,在行政机关与群众之间架起了一座新的桥梁。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裁量权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补偿案件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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