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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农机购置贷款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发挥金融对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助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级财政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结合本行贷款管理规定及实际,特修订本方法。
第二条农机购置补贴是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开展的重大举措,中央和省财政每年核定一定的额度对农户购置农业机具进行补贴。
第三条农机购置贷款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规定,遵循平安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农机购置贷款对象是本区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农户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第五条农机贷款对象的条件:
〔一〕农户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借款到期时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
2.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本行效劳辖区内,具备补贴对象的资格条件;
3.借款人无可能危及信贷资金平安的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一般〞以上〔含〕;
4.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贷款用途明确;
6.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7.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8.本行依法合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效劳场所,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效劳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本行报送有关材料;
4.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5.信用程度高,具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
6.本行依法合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利率、方式
第六条贷款额度按国家及省级财政规定的农机补贴标准进行核定。
第七条贷款用途。购置符合农机补贴政策的农机具。
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农机补贴政策规定的农机补贴到位时间核定,贷款期限控制在一年以内。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本行规定利率执行。
第十条农机贷款均由具备销售资质的农机具经销商提供连带担保,由授信评审部指定分支机构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已婚借款人的配偶、未婚借款人〔年龄一般在25岁以内〕的父母〔包括其他相关权益人〕原则上应对借款人借款行为进行确认,并作为担保人。
第四章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农机购置贷款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单笔发放模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农机购置贷款业务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信用调查→评审〔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放款审查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信贷资料归档
第五章贷款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客户可自行向本行申请,也可以由农机销售单位推荐,向本行受理网点提交农户贷款申请表,申请内容包含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贷款方式、归还能力和借款人根本经营情况等。支行〔分理处〕初步审查后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农户
1.借款人贷款书面申请;
2.借款人的身份证,配偶或父母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3.婚姻证明材料;
4.借款人与农业机械销售公司签订的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以及订金收据;
5.担保人应出具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及其他相应的资料;
6.客户经理审核后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签名。
〔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1.借款人的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4.有权部门批准的章程,借款人与农业机械销售公司签订的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以及订金收据;
5.本行依法合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担保单位的资料要求同公司类贷款要求。担保单位应出具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定文书或企业董事会担保授权或决议。
第六章贷款的调查、审批与发放
第十五条贷款的调查。受理网点在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组织客户经理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借款人的信用记录;
2.借款人的经营工程,自有资金状况;
3.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及用途;
4.保证人的根本状况,担保能力;
5.撰写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贷款的审批。客户经理调查后,经网点负责人同意报授信评审部按权限审查审批并备案。
第十七条贷款的发放。审批后,由借款人、保证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经有权人签字后交柜面发放。
第七章贷款支付
第十八条受理网点应通过受托支付将贷款支付给农机销售单位在本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由本行监管使用。
第八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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