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pdf

《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pdf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中山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6年7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适用本工作细则。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种类、领域授予。

对于可授予不同门类学位的学科、专业,可根据原有专业基础以及研究生所学课程、研

究课题,授予相应门类学位。

第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

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中山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

则》。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

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

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重复申请学位。

凡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受到处分的不授予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机构设置

(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各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

技术职务的知名学者组成。成员一般为25名,主席由校长担任,任期2~3年。委员会成员

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部、发展规划办公室提名,校长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二)根据学科门类成立若干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分委员会

一般由7~15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任期2~3年。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部、发展规划办公室提名,报校长

批准。

(三)按培养单位成立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及本科教育与学位

专门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

1.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由7~15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

的专家组成,原则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总数不低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且至少有两

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学术骨干、一名其他学院相关学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

组成成员必须包括院长(主任)、分管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副主任),院长(主

任)担任委员会召集人。教育与学位委员会的产生,一般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

研究生院与教务部、发展规划办公室协商汇总,报校长批准。

教育与学位委员会任期2~3年。因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相关行政负责人调整或

委员会委员工作变动而需作出调整时,须按程序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报校长批准。在特殊

情况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直接委派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组成人

员。

2.学院(直属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由7~15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

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可包括教学一线的青年教师;

组成成员必须包括院长(主任)、分管本科教育的副院长(副主任),院长(主任)担任委员

会召集人。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教务部与发

展规划办公室协商汇总,报校长批准。

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任期2~3年。因学院(直属系)相关行政负责人调整或委员会

委员工作变动而需作出调整时,须按程序提出申请,经教务部报校长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直接委派学院(直属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3.学院(直属系)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由7~15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

家组成,原则上成员须为博士生导师,且至少有一名成员为其他学院相关学科的正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专家;组成成员必须包括院长(主任)、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副主任),院长

(系主任)担任委员会召集人。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

议提名,经研究生院与发展规划办公室协商汇总,报校长批准。

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任期2~3年。因学院(直属系)相关行政负责人调整或

委员会委员工作变动而需作出调整时,须按程序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报校长批准。在特殊

情况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直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百分卷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