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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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

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

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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