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 场地租赁合同-(最终版)2022-2-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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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阳江广物汽车城项目

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阳江广物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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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广物汽车城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于年 月日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签订,本合同双方是:

出租方(甲方):阳江广物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阳江市江城区康泰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熊小强

承租方(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鉴于:

1.2016年12月29日,阳江市国土资源局与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阳江市国土资源局将坐落于阳江市市区振兴路北侧、康泰路东侧,宗地编号2016-19,面积共84009平方米的地块出让予受让人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利用要求按要点201600018号《汽车商贸城项目地块规划条件》执行。2017年8月17日,阳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阳江广物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受让人由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阳江广物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

2.阳江广物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取得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分为三个小地块,分别为:地块一(CB6-01-01),面积25219平方米,证号为粤(2017)阳江市不动产权第0041163号;地块二(CB6-01-04),面积22783平方米,证号粤(2017)阳江市不动产权第0041164号;地块三(CB6-03-01),面积36007平方米,证号为粤(2017)阳江市不动产权第0041162号。

3.阳江广物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已在地块三(CB6-03-01)上建设基底面积为4216.14平方米的钢结构建筑物,完成竣工验收并已出租经营奥迪使用;地块一(CB6-01-01地块)、地块二(CB6-01-04)尚未动工建设,本合同租赁标的物在地块一和地块二范围内。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合同项下土地(以下简称“土地”或“场地”)租赁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的地址、面积、用途

1.甲方拟将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振兴路北侧、康泰路东侧的土地【土地证号:地块一CB6-01-01国土编号:0041163;地块二CB6-01-04国土编号:0041164范围内土地(具体位置见《地块平面图》)】(附件1)出租给乙方,租赁面积为平方米,租赁用途为经营汽车及其相关产业。

2.乙方已经审阅了合同编号为441701-2016-0000009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600018号《汽车商贸城项目地块规划条件》以及政府部门对于地块建设期限的批复等材料文件,并现场查验土地现状。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了关于土地的所有情况,不存在任何欺瞒;确认已清楚了解和知悉关于本合同项下土地的一切情况且不存在任何误解,认可及同意按土地现状接收、承租土地,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汽车商贸城项目地块规划条件》、政府批复文件以及本合同约定内容建设使用,保证建设和经营使用均依法进行、符合各文件的建设期限、建设要求和租赁用途等。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涉及需要以面积计算相应费用金额的,均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计算,如不动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所记载的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不一致的,双方不按证载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退补租金,任何一方不得以证载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对租赁面积提出异议。

4.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未按规定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准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土地的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续期

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9年11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应在本协议所约定的建设期内依法依约完成项目的建设,建设完成后按法律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并对工程的验收结果承担责任。该建设项目工程应通过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各项验收,所建地上建筑物归甲方所有,且需依约将产权登记至甲方名下。

3.如乙方依合同约定享有免租期,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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