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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平安治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食品卫生平安主管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平安治理人员。
二、学校食堂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发放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前方可开办。
三、学校食堂实行后勤社会化、承包(托管)经营等形式的,应中选择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效劳,并与其签订合同。如不能到达平安和卫生要求的,学校应当予以更换。
四、食堂员工必须每年一次定期体检,并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作。平常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和佩戴口罩。
五、采购食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1)食堂采购实行领导负责制,指定专职采购、验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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