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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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化装品生产许可工作标准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从事化装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化装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二〕有与化装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对生产的化装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四〕有保证化装品质量平安的治理制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化装品生产许可类别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每个单元分假设干类别〔见附1〕。

第三条申请领取《化装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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