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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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方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平安、稳健运行,爱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方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资料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状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xxxxxx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考评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的履职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赐予的所有职责,定时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状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 监事会在进行履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对董事的履职尽职评价 第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尽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方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 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时履职尽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所有履职尽责状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由监事会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关于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建议或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状况。 第十条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终止之后6个月内结合监事会日常监督记录,对全体董事进行年度履职评价。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第十一条 依据评价结果可将董事在本年度内的履职状况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十二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建议或意见时,未能准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建议或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建议或意见或修刚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建议或意见或修刚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隐秘,损害本行合法权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猎取不正当权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峻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峻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议案进行表决。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知函送交董事本人。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告股东大会,并通报董事会、通知董事本人,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建议或意见。 第十七条 对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与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训,关心其提高履职能力。如该董事于第二年内仍未评为称职,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予以更换。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监事会按规定于每个年度终了4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 第十九条 监事会在董事会对高管人员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终止之后4个月内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评价,可依据本行《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方法》的关于规定,并参照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程序进行。监事会依法通过列席行长办公会,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对高管人员的履职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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