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环境法上的共同责任原则.docxVIP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论国际环境法上的共同责任原则 一、 同责任、相对责任的关于环境发展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标准 然而,责任是不同的。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一些国际法文件中,“共同但不同的责任”一词没有明确的使用。相关文件只是强调“共同责任”(即国际社会整体的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责任),如1959年《南极条约》的序言指出:“……承认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又如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的序言指出:“……确认为了和平目的发展,探索利用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李耀芳博士指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不也是基于人类的共同利益吗?”(第76页)法国国际环境法学者亚历山大·基斯指出:“环境保护问题是全球性的,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全人类都有责任保护环境。”(第111页)1970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底土与下层土壤之原则宣言》宣布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洋底土与下层土壤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1971年《拉姆萨尔湿地公约》的序言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季节性迁徙中的水禽可能越过国界,因此应视为国际性资源。”这两份文件也没有明确规定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但宣示了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与环境相互依存的关系。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对“共同责任”的认识开始体现“区别责任”。首先,是共同责任。《人类环境宣言》第一部分共同认识第2项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共同责任。”第二部分原则第1项指出:“人类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第18项指出:“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必须应用科学和技术以鉴定、避免和控制环境恶化并解决环境问题,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区别责任。《人类环境宣言》指出:“在发展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它们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应筹集资金维护和改善环境,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照顾到它们的请求而额外的国际技术和财政援助的需要。”文件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区别责任”,但既然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那么,在确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具体责任方面,就不能采取简单、刻板的标准。其意义在于发达国家应负有更大的、更多的责任,发展中国家应享有一定程度的特殊待遇,具体可以表现为发展中国家在解决国际环境问题中应享有资金支持、技术援助和较长的履约过渡期等特殊待遇。 1982年《内罗毕宣言》指出:“发达国家及有能力这样做的国家,应协助受到环境失调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帮助他们处理最严重的环境问题。”(第388页)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通过一系列规定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公约的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202条规定,各国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1)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教育、技术和其他方面的援助的方案;(2)提供适当的援助,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以尽量减少可能对海洋造成严重污染的重大事故的影响;第203条规定,为了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或尽量减少其影响的目的,发展中国家应在下列事项上获得各国际组织的优惠待遇:(1)有关款项和技术援助的分配……(第186-189页)。 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其序言声明:“……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承认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做出特别规定。”第2条规定:“1.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2.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在其能力范围内:(1)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换从事合作,以期达到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3)从事合作,制定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4)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了特定的保护臭氧层的法律义务,包括限制和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水平以及削减和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销售的期限。这些规定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不同的义务,即有区别的责任:第一,附件A所列第二类哈龙物质,以1986年消费计算数量为基准,到1994年削减100%,此规定不适用于满足宽限条件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第二,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关键在于开发替代产品和技术,发达国家拥有大量经济财富和技术力量,而发展中国家工

文档评论(0)

182****831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