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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实操指引
一、税费问题
增值税、消费税
(1)分支机构纳税地点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
特殊情况: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纳增值税。(财税[2013]74号)。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财税[2012]42号
ERP应用资格证持证人
从事会计行业10多年,从建账、记账、报税、成本核算控制、经营报表管理分析、公司注册变更注销等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欢迎志同道合的朋友相互交流学习,共同探讨,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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