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非公开发行的一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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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于其他情形(如财务投资者),采取询价方式发行,锁定期12个月。 2. 创业板 相比较主板/中小板而言,创业板的定价机制和锁定期更为灵活。目前规制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主要制度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二)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个人理解: 首先,暂行办法并未对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做出明确规定。(但实务中仍然参考主板以不低于定价基准日的90%作为发行底价)。 第十六条前两款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由于发行期首日的股价是不确定的,一般采用询价方式发行【实务中有确定发行对象后将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参照旋极信息的案例】 第三款的定价基准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较多采用锁价发行,采取锁价发行的锁定期为36个月。 此外,不同于主板的规定,在创业板中如果采用【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基准日,控股股东不参与询价但接受询价结果】的方式发行,如果发行价不低于基准日前1/20个交易的90%,控股股东锁定期为12个月,不必然锁定36个月。(参考光线传媒的案例)。 对新三板的总结 最近做了不少新三板项目,新三板火爆的程度也是在意料之外,趁这个机会把一些主要法律问题总结一下,加深一下印象。 (一)公司成立两年的计算方法 A、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修订),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实际上指的是两个完整的年度。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审计报告的有效期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 改制基准日---------申报基准日(1月31日、2月28日、3月31日、4月30日、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11月31日、12月30日) (二)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 改制时,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自然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先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然后再股改?)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三)亏损公司是否可以改制并在新三板挂牌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需要(1)减资或者股东通过(2)溢价增资、(3)捐赠(税务问题)的方式弥补。 关于净资产折股方法,除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净资产折股比例做出规定,实践中,股改折股比例高于1:1(1元以上净资产折1股)。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土地问题 根据国务院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走“招拍挂”程序。 2006年8月31日之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仅限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的规定,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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