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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一、设备事故
凡是正式投入生产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造成整机、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系统中断4 小时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事件,称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大小,或事故停产时间分为:较小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
二、设备事故的分类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小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直接损失费在 1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不含 30 万元);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产 4 小时以上,8 小时以下。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直接损失费在 3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产 8 小时以上,24 小时以下。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直接损失费在 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0 万元);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产 24 小时以上,72 小时以下。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直接损失费在 1000 万元及以上;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产 72 小时及以上。
5、设备事故的直接损失费的计算:修理工时费+修理 材料费+修理(或更新)备件费。
6、设备事故的间接损失费,按生产系统停产时间的效 益计算。
三、设备事故责任的分类
1、由于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能尽职尽责,设备维护 人员维护保养不及时、检修质量欠佳,设备使用单位及相关 技术人员失职等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为责任事故。
2、由于设备零部件、原设计、制造安装缺陷造成的设备 事故为质量事故。
3、由于自然原因如雷击、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非人 力所能抗拒的设备事故为自然事故。
4、凡不属于上述三类的设备事故为其他事故。
5、依据在设备事故责任中承担责任的大小,分为主要责 任、次要责任和管理责任。
四、设备事故的抢修和申报
1、设备使用单位发生设备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事故抢修, 尽快恢复生产,减少事故损失。在事故抢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不得互相推诿;对抢修不利, 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责任者应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其
责任。
2、发生设备事故后,岗位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按操作规程规定停止设备运行,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 向有关班组长、维修人员及车间领导报告;如遇无法控制的 易燃、易爆、剧毒等情况时,还应报告安全、保卫、调度部 门,以便采取抢险救助措施。
3、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机
动能源部报告;机动能源部应参与组织事故抢修,并着手调 查事故原因,查存事故证据。
4、如发生重大或特大设备事故,必须由机动能源部在第一时间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经领导研究后再向集团公司 设备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电话或传真),并在事故处理完毕 后一周内,提交设备事故报告(说明事故原因、事故损失、 事故停产时间、事故责任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
五、设备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1、较小、一般、重大设备事故一律由机动能源部负责组织设备事故调查工作;特大事故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
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设备事故调查应由安环部协助开 展,重大或特大设备事故调查可请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
2、设备事故单位,岗位操作工及事故现场其他人员, 有责任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并配合调查,不得隐瞒事故真相。 3、设备事故原因查清后,机动能源部应组织相关部门
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类别,明确事故责 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向公司提交事故报告。
4、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不查清不放过;事故主要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 故责任者和他人未接受教训不放过;防范措施末落实不放过。
5、对发生设备事故单位或单位领导的经济处罚原则上
按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责任制》执行,也可按公司党政工 联席会议研究的处罚意见执行。
6、根据设备事故等级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在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负管理责任的部门领导经济处罚 的同时,也可给以行政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7、根据设备事故类别和事故责任大小,对责任人的处 罚如下:
较小设备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以行政警告处分, 扣罚当月效益工资 50%,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 5-10%;次
要责任人给以通报批评,扣罚当月效益工资 20%,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 1-5%;
一般设备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以行政记大过处分,扣罚当月效益工资 80%,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 5-10%; 次要责任人给以行政记过处分,扣罚当月效益工资 50%,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 1-5%;
重大设备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以行政留察处分, 扣罚当月效益工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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