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文书写作—公证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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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改错练习;;;;公证书 (2013)京信达内民证字第102号 申请人:王素娟,。女,1952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 街道东大街××0000000。 申请人:张大川,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0000000。 被继承人:张世刚,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生前住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东大街××000000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素娟、张大川因继承被继承人张世刚的遗产,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被继承人张世刚的《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王素娟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契税专用缴款书、购房发票;被继承人张世刚父母的死亡证明;申请人王素娟与被继承人张世刚的结婚证;申请人张大川的《北京市独生子女证》;申请人王素娟、张大川各自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如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就继承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询问,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自愿承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现本处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世刚于2012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死亡。 二、申请人王素娟、张大川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的下列财产属于被继承人张世刚生前与其配偶王素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被继承人张世刚生前与其配偶王素娟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北京市房山区5号楼3单元202号房产的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房私字第20号。 三、被继承人张世刚的配偶是王素娟;被继承人张世刚生前与其配偶王素 娟共生育一个子女:儿子张大川;被继承人张世刚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张世刚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张世刚的所有继承人王素娟、张大川称,被继承人张世刚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人王素??、张大川对被继承人张世刚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 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申请人王素娟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世刚的上述遗产,申请人张大川自愿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张世刚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在本公证员面前作出放弃继承上诉遗产的书面意思表示。; 申请人王素娟、张大川因继承被继承人张世刚的遗产,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被继承人张世刚的《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王素娟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契税专用缴款书、购房发票;被继承人张世刚父母的死亡证明;申请人王素娟与被继承人张世刚的结婚证;申请人张大川的《北京市独生子女证》;申请人王素娟、张大川各自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如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就继承的相关事实进行了询问,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自愿承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现本处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世刚于2012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死亡。 二、申请人王素娟、张大川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的下列财产属于被继承人张世刚生前与其配偶王素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被继承人张世刚生前与其配偶王素娟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北京市房山区5号楼3单元202号房产的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京房权证房私字第20号。 三、被继承人张世刚的配偶是王素娟;被继承人张世刚生前与其配偶王素 娟共生育一个子女:儿子张大川;被继承人张世刚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张世刚死亡。 四、据被继承人张世刚的所有继承人王素娟、张大川称,被继承人张世刚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人王素娟、张大川对被继承人张世刚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 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申请人王素娟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世刚的上述遗产,申请人张大川自愿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张世刚的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在本公证员面前作出放弃继承上诉遗产的书面意思表示。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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