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化解社会矛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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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实现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需要法治作保障,要牢牢树立法治思想,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的理念和体系。以下是XX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信访维稳工作是了解群众疾苦的“寒暑表”,是改进工作的“调节器”,当前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不少信访问题得到了解决或缓解,但在新形势下各种矛盾日益突现,群众“三访”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现实面临“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信利不信理”以及蓄意违访、恶意闹访、随意缠访等困境。破解这一困境的密钥就是法治。维稳工作人员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不断推动各项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一、干部队伍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存在问题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无论是推动发展,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都亟需各级机关干部培养“法治思维”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机关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败的关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机关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治理念树立得不牢。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少,部分工作人员在遇到问题时不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特别是在面临多种问题或是棘手问题时不能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不能较好地合理合法地处理好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在机关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端。   (二)意识错位。一是防范意识不强。对于影响稳定的问题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防范。二是推、拖思想严重。三是官本位思想严重。少数机关干部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少数工作人员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而且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还容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甚至,一些部门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四)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个别工作人员未能把维稳工作真正抓在手上。主要表现在不能正确分析维稳形势,不能深入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根源,对于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底数不清楚,思路不明晰,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处于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状态。二是少数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出现失误,尤其避免出现伤害群众感情和群众利益的现象是确保稳定的重要基础。  二、深刻把握《条例》这一根本遵循,坚持法治思维,打造法治信访。   (一)依法思访: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十八大明确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然而,一些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贯信奉“搁平拣顺就是水平”,习惯依赖人治思维与人治方式思考处理问题,而非借助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人治思维与人治方式因有权力加持,解决问题“短平快”,表面效果良好,但这种无原则、无法律依据、甚至违反法律的思维与方式,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相符,也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会引发更多矛盾,而且还会诱发更多的人“信访不信法”。   (二)依法收访:一视同仁,服务到位   无论信访人的信访事项是简单还是复杂,工作人员都应当一视同仁做好接收工作并按照规定予以登记。同时,为了方便信访人信访,信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三)依法处访:熟知职能,分类处理   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且予以登记后,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分类,后再依法转送、交办本级或者下级有权处理的部门、村居(15日内)或者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上级信访部门转送、交办但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本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无论是对于工作人员而言,如果不能熟知本单位职能职责,是不可能对信访事项做到依法准确转送、交办和提出异议的。   (四)依法受访:精准辨析准确转办   信访部门以及党委和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对于信访人所提事项,不能不加区分一律纳入信访事项受理,而应进行精准辨析,看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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