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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处罚流程图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依据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经审理,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法可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没收非法财物、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依据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经审理,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依法可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没收非法财物、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决定之前,应以《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向被查单位或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办理立案手续。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听取被查单位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必要时填写《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听取被查单位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必要时填写《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由财政机关按《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由财政机关按《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填制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填制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财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填制《送达回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财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填制《送达回证》。
结案归档执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结案归档执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结案归档
执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结案归档
执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
受 理申 请告知并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之一: 1.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2.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3.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4.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1.应当在《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 2.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财政部门书
受 理
申 请
告知并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
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之一:
1.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2.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
3.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4.禁止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1.应当在《财政行政处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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