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收集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通关试题库(有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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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收集一级造价师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利)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大题(共10题) 一、隶属水利局下的某区水文总站(以下称“采购人”)已按计划,于2016年在某区新建了一座水文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水质监测预警能力,决定利用中央专项环保资金进行新型特种水质监测设备的临时采购,采购合同估算价150万元。由于该新型设备不在当地的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类的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2018年11月采购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依照竞争性磋商形式进行采购。期间共有五家供应商参加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按照规定完成了评审工作,并依次推荐了A、B、C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规定,确定了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布期间,B供应商按照质疑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A供应商生产的设备有两个关键技术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经与采购人研究决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了原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了重新评审,并由原竞争性磋商小组就这两个技术参数向A供应商提出了书面澄清的要求。A供应商及时提交了澄清说明,强调了该公司生产技术水平完全可以生产出满足采购(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设备,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竞争性磋商小组重新评审后,认为A供应商投标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判定应否决A供应商的投标,并重新依次推荐了B、C、D三家供应商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供应商。随后,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B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随后,A供应商向区财政局进行了投诉,再次重申其投标文件完全符合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恢复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区财政局于2019年1月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A供应商不服,随即向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2月,市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财政局的决定。A供应商表示不服处理结果,准备在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本次采购活动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并请说明理由2.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政府采购分为哪几种形式本项目除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外,采购人是否可以自行采购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是否妥当对于招标或竞争性磋商项目,请列举出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4.请指出重新评审和复核两者最明显的区别。5.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A供应商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谁将作为被告简述理由。 【答案】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查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货物采购上的界面区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具体说来[押题微信公众号:jinkaodian]构成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与工程不可分割,二是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货物,属于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应当适用招标法。本案例中的设备属于在竣工之后,且原项目内容计划之外临时增购的专业设备,所以,这次的水质监测设备并不算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所以本次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按照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四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有如下规定,“当项目的评审结果受到供应商质疑,并确实可能存在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的各种重大或明显错误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组织重新评审……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意见的检查。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本案例也考察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概念。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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