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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催办函
致:北京鸿友诚永盛建筑工程有限企业
贵我两方于2015年7月22日签署了西山老年公寓二次构造分部工程施工合同。应与2015年8月
日达成,但贵方施工队管理杂乱,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技术不专业,以致安分部工程缓期至
2015年11月30日没有竣工,留下很多有困难的分项工程。我企业项目部高价邀请专业人员施工
办理贵企业施工队留下的疑难分项工程。于
2016年
6月份基本达成(
3#楼地面打高、
6#楼条板墙
移位没有维修等)。
基于贵我企业关系,多次敦促贵企业管理人员李广生于2015年11月份来项目部办理工程结算,李广生以各样原因迟迟未到,后再多方敦促下于2015年12月份委派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巩新会与我企业办理了却算,两方认同。但巩新会上报后李广生不予认同,我企业项目部于2015年11月
30日前全部分部工程结算达成,并报于财会处,贵企业工程结算单于2015年12月份报于财会处,
全部分部工程视为两方认同,不再从头结算。但基于贵我企业领导的关系于2016年7月份与贵公
司李广生委派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巩新会、王永军从头做了却算,两方认同,报于财会处为最后结算。但李广生仍有异议,迟迟不与我企业正常交流,到现在无结果。我企业已备好工程款,但没法拨付。
请贵企业从接到本函之日起,10日内安排管理人员到我企业办理工程结算事宜。如接到本函后贵方仍不派人员办理结算或存心迟延,则到期后以我企业裁定的结算单为准,所以造成的全部结果由贵企业自负。
特此致函!
山东聊建企业有限企业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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