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人民法院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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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人民法院制度   人民法院制度即审判制度,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 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人民法院制度 既是中国法律制度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制度的 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 人民法院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第三节 人民法院的职权与组织结构   第四节 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第一节 人民法院制度的历史发展   人民法院制度作为新中国国家政治法律中的基本制度之一, 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立之前,在广大新老解放区,普遍建立了各级审判和便利人民的 审判制度,造就了一批政治可靠、善于执行政策与法令的司法干 部队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建立和审判工作的开展, 奠定了初步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人民法院经历了 曲折前进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节 人民法院制度的历史发展 —、初创和奠基阶段:1949—1956年    (1)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办公,各大行政区 逐步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分院为该大行政区最 高审判机关,负责领导与监督本地区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1954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人民法院组织 法》,规定了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等司法原则,确定了人 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各项审判工作制度,标志着人民法院进入了 新阶段。 二、曲折发展和遭受破坏阶段:1957—1976年 十年 “文化大革命”是人民法院遭到严重破坏的时期。各地 成立了 “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公、检、法三家侦查、起诉和审 判的全部职能,社会主义法制荡然无存,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 三、恢复、重建和新发展阶段:1977—2011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人民法院面临着全面拨乱反正, 全国各级法院的组织机构逐步健全。  四、全面深化改革阶段:2012年以来    (1)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 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 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节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 责,受它监督。准确理解人民法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助于了 解人民法院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国 家权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任务: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 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 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 第三节 人民法院的职权与组织结构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职权和组织机构进 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法律依 据和制度保障。   一、人民法院的职权    (1)审判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 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有权 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等问题做出解释。这种解 释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3)指导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监督权。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   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是指法院机构的设置,具体包括纵向组 织机构的设置及横向组织机构的设置。   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 院组成,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 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 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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