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铜版纸反倾销案.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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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铜版纸反倾销案; 此案是美国对中国提起的首例“双反”调查,也是24年以来美国将反补贴法案应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首个案例,因此倍受国际社会关注。 本案也是中国第一次作为独立的申诉方提起WTO 争端解决,标志着中国政府对利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态度的成熟。;美对华贸易逆差 美国政府关于补贴问题的决定来自于美国国会强硬态度的压力。 随着2006年美国对华贸易逆差增至2325亿美元,美国民主党议员表示,如果美国商务部不采取行动,国会将会通过立法施加压力。 对于美国铜版纸反补贴案的初裁, 美国商务部长卡洛斯·古铁雷斯表示,美国政府正在严格地执行反倾销法,以打击中国产品的不公平竞争。“中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了我们可以适用另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反补贴法)的程度了。当今的中国已今非昔比。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们确保美国企业得到平等待遇的手段也要加强。反补贴初裁表明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履行为美国制造商、工人和农民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义务。” 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主席兰格尔和筹款委员会贸易分委会主席莱文也发表观点,欢迎美国商务部继续对中国的铜版纸进行反补贴调查。? ;案例详情;2006年10月31日 新页纸业集团向DOC提交申请,对中、韩、印尼的铜版纸进行反倾 销和反补贴调查。 2006年11月20日 DOC决定立案,对包括中国在内三国进口的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 2006年12月1日 DOC选取山东晨鸣纸业股份(山东晨鸣)和金东纸业(江苏)(金东纸业)作为中国强制调查企业,随后向中国政府和两家强制调查企业分别发放了反补贴调查问卷,并在此后数月内多次发放补充问卷。;2006年12月15日 ITC作出初步裁定,认有合理迹象表明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被指控倾销和补贴的铜版纸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同日,DOC发布公告,邀请公众在30天内就是否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问题发表评论。截止2007年1月15日,中国政府、中国应诉企业、美国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等共提交了47份评论。 2007年1月9日 中国政府和金东纸业向ITC提出诉讼,认为DOC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展开反补贴调查缺乏法律明确授权,要求ITC发布临时禁令,阻止DOC此项调查。 2007年3月29日 CIT作出裁定:由于DOC还没有作出裁决,ITC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驳回中国政府和金东纸业的诉讼请求。同日,DOC发布反补贴法对中国是否适用的备忘录,认为20多年前乔治城钢铁案所确立的“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原则不适用于当今中国的经济。 ;2007年3月30日 DOC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反补贴调查作出初裁,裁定山东晨鸣10.90%的补贴幅度、金东纸业20.35%的补贴幅度,而其它中国公司则为18.16%. 2007年6月13日 山东晨鸣表示退出应诉,并要求DOC退回所有应诉资料。 2007年9月14日 中国政府通过常驻WTO代表团致函美方,就美国针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暨反倾销初步裁定和采取的措施提起WTO争端解决项下的磋商请求。 2007年10月12日 中美双方贸易官员举行了第一轮磋商 ;2007年10月18日 DOC作出最终裁定:金东纸业补贴幅度为7.40%,山东晨鸣为44.25%,其它中国公司均为7.40%. 2007年11月20日 USITC以5票对1票的裁决,认定从中国、韩国、印尼进口的铜版纸未对美国产业造成伤害,推翻了美国商务部DOC于10月18日做出的中、印尼、韩产品存在倾销及补贴的终裁认定。 ;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规则” 形成:乔治城钢铁案 1983年,美国钢铁生产商对来自波兰、捷克斯洛伐克进口的碳钢盘条 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 1984年5月,美国商务部做出终裁,就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的适用问题表明了自己的立场——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 对此,原告乔治城钢铁公司不服,上告美国国际贸易法院。1985年该院判决,商务部的裁决犯有根本性错误,认为商务部应将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对此,商务部不服,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后者最终支持了商务部的主张,于1986年判定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进口产品。;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规则” 美国商务部:反补贴法所指的补贴是任何扭曲和破坏市场秩序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鼓励无效率生产和减少财富的行为,但在非市场经济体制中,价格和资源的配置是通过中央计划调整控制而非市场力量决定,既然在非市场经济体系中根本就不存在“市场”当然就没有“市场作用”也就不存在“市场被扭曲和破坏的问题”。;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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