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如何正确理解和行使教育惩戒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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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如何正确理解和行使教育惩戒权   教育部于2019年11月22日对外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规则》的颁布是教育部落实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重要举措。   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这个规定有惩戒的目的、惩戒的原则,还包含了惩戒的不同等级,挺具体的,操作性也挺强。坦率地讲,教育学生难度越来越大,很多时候,老师们想管而不敢管,因为,不知道哪句话就让自己成为了“被告”。现在有规章出台,老师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做教育。   中央文件首次提出要“明确教师惩戒权”,很多人便认为这是“允许适度体罚”的信号,其实是一种误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都有“禁止体罚”的明文规定,部门文件不可能与法律相悖。为了对学生负起责任,教师必须行使自己的教育惩戒权,但体罚仍然是不允许的。   何谓适当的惩戒,关键在度的掌握。体罚是以故意施加疼痛来逼迫其改正错误,自然很容易对学生的身心产生伤害,所以并不值得提倡。然而,既然是惩戒,一定要让对象感到“不适”,否则就不会有效,所以,教育惩戒的方式方法就十分重要了。   有不少人担心,明确了教师教育惩戒权,但家长不配合怎么办?的确,老师还需要家长的信任和理解,只有家校紧密合作,形成合力,才能给孩子营造更好的学习成长环境。   这就对老师和家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一个老师能守住自己的初心,多学习一些儿童心理学以及其他老师的好做法,针对每一个不同的孩子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态度,尽量地让自己对孩子的惩戒达到最好的效果:既不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又能让孩子明白什么是坚决不可以做的事情,什么是规矩,什么是底线。   同时,家长也能多多理解和信任老师。家长对孩子的爱可以理解,但没有惩戒的教育是缺钙的教育。如果没有适当的管教和惩罚,一味地迁就和溺爱孩子,只会让孩子越走越放肆,越长大越难以管教,走向社会,难免会经受更大的惩罚。   《规则》中严格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也不得有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还明确了教育惩戒中的另外4种禁止情形,包括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同时,对于教育惩戒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情况《规则》也规定了申诉和救济途径。《规定》指出,学校应当成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纪律处分或者处理措施的决定”,“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面对犯错的中小学生,说对方可能不听,惩罚又于法无据,管理起来的确棘手。教师是否有权惩罚学生,值得公众敞开了讨论,但一旦赋权成为现实,就需要严格、具体、可操作的标准,防止被滥用。如果惩戒权成真,那一定要记住,惩戒不是目的,处罚当有规范!细化规则明确边界,让教育惩戒科学有度。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由于片面强调赏识教育,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处于不能管、不敢管,动辄得咎的尴尬境地。由于缺乏保护自己的合法武器,只要因为学生管理问题发生了纠纷,学校和老师几乎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屡屡被送上被告席,即使是学生家长无理取闹,学校和老师也不得不牺牲自己的利益一再做出让步,很多教师感到非常无助,甚至“谈管色变”。中共中央、国务院《意见》的出台,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撑了腰、壮了胆,使大家扬眉吐气。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虽然《规定》赋予了教师的惩戒权,但我们的老师不能把《规定》当作管理学生的尚方宝剑,也不能把《规定》作为提高管理水平的灵丹妙药,还需要广大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加强能力建设,以高尚的情操感染学生,以扎实的学识影响学生,达到润物皆无声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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